2017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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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签署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2017-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民盛金科 公告编号:2017-084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签署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17年6月12日,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民盛金科”)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在深圳签署了《中信银行民盛金科联名卡合作协议书》,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业务特点和资源优势,在友好协商、互利合作的基础上,合作发行“中信银行民盛金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并就联名卡功能的开发进一步开展合作,以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促进双方业务与服务的延伸和发展,建立互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二、协议对方介绍

公司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40300761961869W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1号中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天贵

主营业务:(一)办理本外币信用卡的发卡业务;(二)办理信用卡项下的本外币贷款、结算、汇款、结汇、外汇兑换业务;(三)代理国内外各类银行卡的收单业务;(四)代理国外金融机构和国际组织信用卡的发卡、付款及资金清算业务;(五)代理其他银行或机构信用卡发卡、收单业务的运营服务;(六)代理信用卡项下的代收、代售、资信调查、咨询服务、见证业务;(七)代理信用卡项下的理财服务;(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与信用卡有关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比例100%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是中信银行在深圳设立的对信用卡业务进行统一管理、集中操作、独立核算的业务部门,是中信银行信用卡业务全国总部、首家分行级专营机构。2002年年底,由中信银行总行与中信嘉华银行在深圳合作筹建成立;2007年12月,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为业内少数几家分行级信用卡专营机构之一;2008年2月,在深圳成功注册。2013年10月,中信信用卡历史累计发卡量已突破2000万张。截至目前,中信信用卡历史累计发卡量已突破3800万张。

凭借雄厚的客户基础、优质的服务水平和卓越的创新能力,中信信用卡在行业和客户中间形成了广泛影响,经营、管理、服务屡获行业内外好评,曾先后荣获CCCS“全球最佳呼叫中心”、哈佛《商业评论》“管理行动奖金奖”、“深圳市金融创新奖”三等奖及《亚洲银行家》杂志“最佳客户关系管理奖”、“最佳数据架构奖”、“中国最佳信用风险管理银行” 、零点民声“金铃奖”之“用户洞察奖”等权威殊荣。中信信用卡现已成为国内商业银行中最具竞争力和服务能力的信用卡中心之一。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乙方: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联名卡合作内容

一、甲、乙双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自愿选择对方作为联名卡合作伙伴,共同发行联名卡。联名卡的信用卡相关功能及服务由甲方根据《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提供。双方共同搭建联名卡申请平台,为客户提供便捷的网络联名卡,乙方提供优质宣传资源,用于中信民盛金科联名卡及相关促销活动的推广。

2、合作内容推进实施

甲乙双方应该积极合作,进行联名卡相关功能和服务的开发,一方对另一方所提出的与联名卡功能和服务开发相关的合理要求应予以最大限度的支持。甲乙双方应积极深入地探讨各项合作的技术实现问题,以尽快实现各项业务的推出。

3、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甲方对于该联名卡项下相关政策和业务规定事宜,包括是否同意客户的联名卡申请、授予单个客户的信用额度享有最终决定权利。甲方负责受理联名卡申请、资信审核、卡片制作、卡片寄送及请款、收款、额度管理等持卡人账务处理工作;负责受理联名卡挂失、止付、补发、换卡等工作;负责联名卡的风险管理、逾期账款催缴工作。

3.2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乙方应与甲方联合发展联名卡持卡人,并负责向联名卡持卡人提供甲、乙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应由乙方提供的与联名卡相关的功能和服务。

乙方应充分利用其自有资源和渠道对联名卡进行宣传,并可与甲方联合开展各项相关宣传活动和促销活动。乙方不得干预甲方对申请人的判断,也不得代甲方向申请人做出任何承诺。

乙方有责任保证对联名卡持卡人提供本协议约定的优质服务;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处理联名卡持卡人关于甲方相关服务内容的咨询投诉,并将依本协议约定属甲方提供的功能和服务范围的投诉,及时转交甲方,由甲方妥善处理。

3.3共同条款

乙方授权甲方在联名卡卡面设计上使用乙方的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和商标(“民盛金科”),乙方同时保证对所提供之乙方名称及商标享有合法的商标专用权,并承担因乙方名称及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所致侵权损失的赔偿责任。联名卡卡面设计由双方共同确认,卡面印制双方商标,但必须符合国际及(或)国内信用卡组织对信用卡卡片设计的有关规定。甲方如根据乙方提供的图片作为卡面背景图案,乙方须保证其所提供图片来源合法并无其他纠纷。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甲乙双方都应向现有用户或会员进行联名卡营销。营销方案由双方共同商定。

如本协议所述合作终止,自合作终止日起,甲方停止联名卡的新发行,同时双方将停止在相关活动中使用对方的名称和 LOGO。对于合作终止日前所有已经发行的联名卡,双方将继续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功能和服务,直至已发行联名卡到期失效且向持卡人承诺的服务有效期结束或者持卡人同意终止该服务。本协议所述联名卡自卡片批核之日起五年有效。

4、合作执行

甲、乙双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正式开展联名卡合作,整体项目运行的各项细节(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的传输、技术的开发、联名卡销售方案、联名卡宣传方案、积分活动方案等),双方将依据本协议另行协商确定或以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的方式将联名卡合作的实施具体执行。

5、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五年,自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6、协议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

合作期间,一方如欲终止合作关系,应征得对方同意,并必须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但因甲方受到监管、在先或其他不可预见事项的除外,此种情况下,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中止协议,待趋势明朗后再行恢复。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协议,需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及声誉损失。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在此同意,一方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承办人等事项的变动不构成对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或不遵守本协议书中的任何约定,经守约方书面通知要求纠正后在 1 个月内未予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利通知对方立即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的经济及声誉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还需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经济及声誉损失。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双方应对本协议应变更的相关内容予以变更;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因本协议一方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终止本协议,并且应书面通知对方。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一方不能依约履行义务的,该方无须就此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达成合作,在联名卡发行及功能开发上开展合作,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协议双方拥有较高的品牌契合度及战略协同,公司与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展开联名卡的合作,能够为公司C端客户提供更为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提高客户的忠诚度、认同度及拓展公司综合金融经营链,有效的形成公司、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共赢的良好态势。同时,通过联名卡的发行,可以进一步提高公司服务品牌的价值,拓展公司的发展空间和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使公司金融布局向场景化、多元化发展,获得更加广阔的市场机会。

从长远看,本次合作有利于挖掘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发行联名卡,不涉及具体的交易标的和金额,对方负责联名卡的风险管理、逾期账款催缴等工作,公司风险可控。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民盛金科 公告编号:2017-085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9日收到方焰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个人原因,方焰女士申请辞去副总经理职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方焰女士递交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方焰女士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后,不在公司工作,也不再担任其他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公司对方焰女士在任职期间的工作及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民盛金科 公告编号:2017-086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实施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2017年4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三十三次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4%股权的议案》。根据本次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安排,公司向交易对手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房产”)转让公司持有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4%股权。东南房产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本次交易涉及的款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041号《关于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积极实施本次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宜的相关工作,本次交易双方已按照2017年4月11日签订《资产出售协议》有关条款,完成了本次转让标的物交割手续,且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收到交易对手东南房产支付的第一次交易款人民币1700万元整。

公司已于2017年5月19日与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在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解除了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4%股权(5600万元)质押登记的手续,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诸市监)股质登记注字(2017)第026号《股权出资注销登记通知书》。

公司又于2017年6月12日收到交易对手东南房产支付的本次交易剩余价款6800万元整。至此,公司已全部收到本次交易的价款总计8500万元整。

截止目前,公司按照交易双方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按时履约加快推进此次资产出售事项。本次出售的诸暨市宏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4%股权涉及股东变更的事项尚需各级金融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到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审批时间存在不确定性,预计大致完成时间在2017年7月底之前。

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交易的后续实施工作,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