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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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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7-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天化 编号:临2017-049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387.7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法确定

2017年6月12日,公司收到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2民初135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2年,公司与贵州医科大学附属乌当医院(原贵阳医学院附属乌当医院)(以下简称“乌当医院”)双方签订了《关于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310号房屋、土地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310号的四栋房屋及相关土地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32年7月1日出租给乌当医院使用。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向被告交付了上述房屋及土地供被告使用,乌当医院向公司支付了2015年及以前年度的租金。但从2016年1月1日起至今,乌当医院再也未向公司支付过租金(所欠租金本金共计1,425,345.9元)。因乌当医院未按照合同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其拖欠公司租金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公司的正当权益。因此,公司向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新添大道3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林洪

被告:贵州医科大学附属乌当医院(原贵阳医学院附属乌当医院)

住所: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3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毛大华

三、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2年,公司与贵州医科大学附属乌当医院(原贵阳医学院附属乌当医院)(以下简称“乌当医院”)双方签订了《关于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310号房屋、土地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位于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310号的四栋房屋(建筑面积16,982平方米)及相关土地(使用面积14,367平方米)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32年7月1日出租给乌当医院使用;因房屋装饰、改建需要,自2013年1月1日起计收租金;租金按照第一年80万元/年,第二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度租金基础上上调7%;租金支付方式为半年一付,即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的十四个工作日内支付;如乌当医院拖欠租金半年,公司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向被告交付了上述房屋及土地供被告使用,乌当医院亦分次向公司支付了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租金,期间虽有逾期,经公司谅解,双方同意继续履行。但从2016年1月1日起至今,乌当医院再也未向公司支付过租金(所欠租金本金共计1,425,345.9元)。经公司多次催要,乌当医院仍未支付拖欠租金。

公司认为,乌当医院拖欠公司租金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了公司的正当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7年6月8日,公司向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关于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310号房屋、土地的租赁合同》,并返还原告房屋及土地(坐落于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310号的四栋房屋、建筑面积16,9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4,367平方米);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的房屋及土地租金(因起诉需要,暂计至2017年6月5日,490,017.2元+490,017.2元+445,311.5元=1,425,345.9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起诉需要,暂计至2017年6月5日,490,017.2元×0.5%×521天+490,017.2×0.5%×339天+445,311.5×0.5%×155天=2,452,190.37元);

(第2、3项合计:3,877,536.27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合同终止之日起至被告归还房屋之日止的逾期归还房屋及土地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合同当年租金总额的0.5%计算)。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裁定情况

该诉讼事项已由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受理,截止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开庭审理的通知。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该诉讼事项正在等待审理过程中,因此暂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2民初135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