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17-59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17年6月12日发出召开第十次会议的通知,分别以发送电子邮件、电话及直接送达的方式通知了各位董事。由于情况紧急,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6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公司七位董事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表决意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相关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为确保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持续、有效、顺利进行,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决议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延长12个月,至2018年6月13日。除此之外,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的公告》(临2017-61)。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的议案》,除特定事项外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为确保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持续、有效、顺利进行,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有效期除特定事项外自前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延长12个月,至2018年6月13日。除此之外,其他授权事项和内容保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发布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的公告》(临2017-61)。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17-6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于2017年6月12日发出召开第八次会议的通知,分别以发送电子邮件、电话及直接送达的方式通知了各位监事。由于情况紧急,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监事会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公司监事会于2017年6月12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公司三位监事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表决意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相关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为确保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持续、有效、顺利进行,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决议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延长12个月,至2018年6月13日。除此之外,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的议案》,除特定事项外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为确保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持续、有效、顺利进行,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有效期除特定事项外自前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延长12个月,至2018年6月13日。除此之外,其他授权事项和内容保持不变。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17-6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相关决议和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8月26日对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行政许可予以受理,于2016年10月27日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公司于2016年11月12日就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并发布临时公告。2017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及相应调整发行方案有关条款的议案》等议案,对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调整,将发行规模从“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7亿元(含)”调减为“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含)”,原方案中其他条款不变。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为确保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持续、有效、顺利进行,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拟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决议和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延长12个月,至2018年6月13日。除此之外,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除特定事项外其他授权事项和内容保持不变。
一、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方案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亿元(含),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发展主营业务;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增加资本金。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3、到期还本付息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一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可转债持有人主动回售。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有当期股利。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全体A股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其持股比例的方式参与本次可转债的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本次可转债给予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及原A股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部分将通过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如仍出现认购不足,则不足部分由承销团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条款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份;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的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
③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7亿元(含),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发展主营业务;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增加资本金。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目及拟投入金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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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向非全资子公司增资且其他股东没有等比例增资的情况。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九)募集资金存放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二十)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决议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延长12个月,至2018年6月13日。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经营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债券利率、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回售、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二)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过程中有关的一切协议、申报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签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以及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三)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宜;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四)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五)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实施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适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六)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可转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七)如证券监管部门在本次发行前对可转债政策有新的规定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或者具体要求,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八)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债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九)授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十)上述第(五)、第(六)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他各项授权自前次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延长12个月,至2018年6月13日。
上述《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待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2017-6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6月23日
3、股权登记日
■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北京华信六合投资有限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7年6月8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12.88%股份的股东北京华信六合投资有限公司,在2017年6月12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2017年6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审议临时提案:《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7年6月8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7年6月23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湖景酒店(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兴体路10号)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6月23日
至2017年6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有关上述议案的审议情况,详见公司2017年6月8日、2017年6月13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有关本次会议的详细资料,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3、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
注:
1、如为自然人股东,“股东姓名”栏填列自然人股东姓名;如为法人股东,“股东姓名”栏填列法人股东名称;
2、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3、本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于2017年6月21日前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请于“发言意向及要点”栏目中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和要点,并简要注明所需时间。请注意,因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本公司不能保证在本回执上表明发言意向和要点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