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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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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6年年度报告的第二次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2017-06-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ST成城 编号:2017-033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6年年度报告的第二次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7】0725号《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第二次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以及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的事后审核,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回复披露,公司2015年度已背书转让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10.23亿元,2016年度已背书转让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3.06亿元,均系支付货款。截至2016年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2.5亿元,背书票据用途均系预付商品采购款。公司票据来源主要为客户背书转让。请公司进一步说明在采购环节支付大额预付款及采用票据进行结算的主要考虑,并结合采购货物的品类解释是否符合一般商业惯例,是否有损公司正常利益。

二、回复披露,2015年度已背书转让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中,部分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即上一手)为天津众鑫联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中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上海隆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而其余部分票据中,上述公司为被背书人(即下一手)。请公司说明上述公司同时为公司应收票据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原因。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回复披露,2016年度期末应收票据2.5亿元的出票日期均为2016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票据的日期为12月30日,期间经过两次背书。(1)请公司说明上述票据一日内经过两次背书转让的原因,并核实上述票据的真实性;(2)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与上述票据上一手背书人(天津天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宝骏恒诚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信达鑫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背景,包含协议内容、协议签署时间、款项支付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撤销交易的情况等;(3)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与2.5亿元票据中的出票人、第一手被背书人(深圳骥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巨金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资金往来和其他关联,以及其具体情况。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四、回复披露,公司向天津金可莱支付款项9985万元后未进行交易,原因系交易商品金属镍存在市场价格波动,在购买商品客户未能与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的情况下,公司为避免库存增加而未履行合同。请公司结合金属镍的市场价格走势、公司供销模式、未履行采购合同的后续责任等,说明公司上述交易的合理性。

五、请公司补充披露向武汉晋昌元提供3.31亿元担保所履行的程序,以及相关董事的表决情况。

六、回复披露,公司2016年末存货账面价值4917.15万元,在会计师事务所进驻现场审计期间已经销售,商品已经转移给客户。请公司说明存货盘点的情况,请会计师说明是否对公司存货进行了盘点、盘点的时间、具体情况,并核实公司存货的真实性。

七、回复披露,公司亏损的原因是由于银行贷款逾期而计提的大量财务利息、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和被法院起诉承担的预计负债导致,请公司量化说明前述原因对公司经营盈利的影响,以及不及时偿还银行贷款的原因。

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6月19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及时间要求,及时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