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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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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6-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39 证券简称:奥特佳公告编号:2017-062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奥特佳”)2016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获2017年6月9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方案为:以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18,342,6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0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8股。本次分配不送红股。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18,342,6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54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60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8.000000股。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2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6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118,342,649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3,131,359,417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6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6月2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7年6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2017年6月20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7年6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年6月12日至登记日:2017年6月1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 2017 年 6月 20 日。

七、股份变动情况表

八、本次实施送(转)股后,按新股本3,131,359,417股摊薄计算,2016 年度每股净收益为 0.15元。

九、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路666号

咨询联系人:郑维龙

咨询电话:0513-80169096

传真电话: 0513-80167999

特此公告。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