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迪马股份 股票代码:600565 公告编号:2017-073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马股份”、“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6月12日以电话、传真及网络通讯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7年6月14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中心7号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向志鹏先生主持。会议经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为联营企业重庆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拟按出资比例为联营企业重庆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资房产”)提供90,000万元的融资担保额度(包括银行贷款担保和其他对外融资担保)。
公司将按其出资比例为盛资房产提供担保,并按出资比例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该担保额度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内,公司将根据具体担保事宜与盛资房产及相关方签订协议,具体发生的担保等进展情况,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有新增或变更的除外。在相关协议签署前,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相关方要求在担保的额度范围内调整担保方式并签署担保文件。前述融资及担保尚需相关方审核同意,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担保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以实际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计算起三年内有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关于公司为联营企业重庆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临2017-075号)。
本议案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注销子公司上海通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上海通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注销,并授权管理层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清算注销的具体事宜。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请详见《关于注销子公司上海通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临2017-076号)。
本议案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顾博、侯祥、祝里仁、丁树俊共4人已办理离职手续,董事会同意以3.22元/股的价格回购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86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2017-077号)。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7-078号)。
本议案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议案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针对《关于公司为联营企业重庆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为其联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行为,是基于联营公司项目开发需要,目前联营公司项目开发正常,且按照出资比例提供担保金额,并根据出资比例承担担保责任,我们认为担保比例合理,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针对《关于注销子公司上海通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我们认为拟注销上述子公司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针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原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拟对顾博、侯祥、祝里仁、丁树俊共4人持有的已获授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86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2元/股。本次回购股份价格已按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及经审核通过的《关于调整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内容作相应调整。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张忠继、宋德亮、乔贇
2017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74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 2017年6月12日以电话、传真及网络通讯方式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通知,并于 2017 年6月14日在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中心 7 号 3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崔卓敏女士主持。会议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注销子公司上海通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上海通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注销,并授权管理层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清算注销的具体事宜。
具体内容请详见《关于注销子公司上海通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临2017-076号)。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顾博、侯祥、祝里仁、丁树俊共4人已办理离职手续,同意以3.22元/股的价格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86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因离职导致其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86万股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
该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2017-077号)。
本议案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75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联营企业重庆盛资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拟按出资比例为联营企业重庆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资房产”)提供90,000万元的融资担保额度(包括银行贷款担保和其他对外融资担保)。
● 担保对象:公司联营企业。
● 截止2017年3月31日,本公司为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余额合计143,089万元。
● 截止目前,被担保人未提供反担保。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 本担保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授权董事长在额度范围内签订担保协议。
一、担保情况介绍
经公司第届六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联营企业重庆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为联营企业盛资房产提供90,000万元的融资担保额度(包括银行贷款担保和其他对外融资担保)。
上述额度仅为最高担保额度(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该担保额度有效期限自该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重庆盛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332万元
注册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一村59号附1号
成立时间:2017年5月24号
法定代表人:俞尾银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化危品)、装饰材料(不含化危品)、五金交电、电源、机电设备。
股东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50%,重庆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50%。
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与重庆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联合竞拍方式成功竞得九龙坡区大杨石组团N分区N02-4-1/03、N02-4-2/03、N03-2/08、N03-3/06、N04-2/04、N05-9/04、N05-1/05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土地出让面积127,982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473,594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二类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住宅50年、商业40年。
三、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将按其出资比例为盛资房产提供担保,并按出资比例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该担保额度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内,公司将根据具体担保事宜与盛资房产及相关方签订协议,具体发生的担保等进展情况,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有新增或变更的除外。在相关协议签署前,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相关方要求在担保的额度范围内调整担保方式并签署担保文件。前述融资及担保尚需相关方审核同意,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担保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以实际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计算起三年内有效。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审议认为:为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是基于联营公司项目开发及经营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且担保比例合理,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其联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行为,是基于联营公司项目开发需要,目前联营公司项目开发正常,且按照出资比例提供担保金额,并根据出资比例承担担保责任,我们认为担保比例合理,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备查资料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 076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子公司上海通闳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子公司上海通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因控股子公司上海通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闳网络”)受多种因素制约,实际运营效果未达预期,公司同意对其进行清算注销。
一、子公司情况
上海通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LC327F
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6幢2794室
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尹潇
成立日期:2016年8月18日
经营期限:2016年8月18日至2036年8月17日
主要经营范围:从事网络科技、教育科技、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室内儿童游乐场,市场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商务信息咨询,旅游咨询,会务服务,家政服务,礼仪服务,公关活动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票务服务等。
股东情况:重庆东原天澄实业有限公司持股85%,上海兮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持股15%。
二、对公司的影响
通闳网络系实际运营效果未达预期,为优化资产结构,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公司拟对通闳网络进行清算注销处置。清算注销完成后,通闳网络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无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该注销事宜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注销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拟注销上述子公司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77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拟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限制性股票回售数量:86万股
●限制性股票回售价格:3.22元/股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马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已办理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8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6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6 年 9 月 6 日,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6 年 9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年11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及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72,998,000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为2,418,859,984股。
5、2017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17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3.32元/的价格,回购部分激励对象刘果、王蓓、谭毅、范时仕、裴开元、赵洪元、张姝共7人已授予未解锁的合计134.7万股限制性股票。目前,部分股份97.2万股的回购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毕。
6、2017年4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3.32元/的价格,回购部分激励对象陈文、洪钟、瞿雯共3人已授予未解锁的合计25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7、2017年4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2016年度权益分配的实施,同意将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32元/股调整至3.22元/股。
8、2017年6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3.22元/股的价格回购部分激励对象顾博、侯祥、祝里仁、丁树俊共4人已授予未解锁的合计86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核查。该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顾博、侯祥、祝里仁、丁树俊共4人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锁的合计8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22元/股。
公司本次拟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款总计 276.92万元人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86万股,公司股份总数减少86万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六、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审核。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因离职导致其不符合激励条件,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86万股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认为:迪马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由、数量、价格及截至目前所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并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78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6月3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6月30日14 点00分
召开地点:重庆江北区大石坝东原中心7号楼36层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6月30日
至2017年6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7年6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 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凭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东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登记;个人股东凭股票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登记授权。代理人应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票账户卡登记;外地股东可以通过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登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传真为准。
(2) 登记时间:2017年6月28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6:00
(3) 登记地点:本公司董秘办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中心7号36楼邮编:400021
联系电话:023-81155758、81155759
传真:023-81155761
联系人:张爱明、童永秀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请各位参会股东协助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工作。
特此公告。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6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