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15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68 证券简称: 星源材质 公告编号:2017-042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34 号)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1.6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49,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45,250,377.3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4,249,622.64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6年11月25日全部到账,并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广会验字[2016]G14000250390《验资报告》。公司与保荐机构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和相关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上述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具体详见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5)。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17年6月6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将由公司在公司华南基地(一期)现有厂房实施的原募投项目“第三代高性能动力锂离子电池隔膜生产线扩建项目”变更为由公司全资子常州星源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常州星源”)在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负责实施的“年产36000万平方米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及涂覆隔膜项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为25,740.26万元(含利息收入77.02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公告编号:2017-034)。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常州星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恒泰长财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对应的募投项目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常州星源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常州星源“年产36000万平方米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及涂覆隔膜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常州星源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恒泰长财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常州星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恒泰长财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及电话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常州星源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恒泰长财的调查与查询。恒泰长财每半年对公司、常州星源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常州星源授权恒泰长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东茂先生、卢景芳女士可以在工作日期间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恒泰长财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常州星源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前,应将填写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通知专户银行,常州星源应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申请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常州星源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恒泰长财。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常州星源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恒泰长财,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恒泰长财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恒泰长财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常州星源和恒泰长财出具对账单或向恒泰长财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恒泰长财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常州星源或恒泰长财有权要求公司或常州星源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公司、常州星源、开户银行、恒泰长财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恒泰长财须履行相应义务至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