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襄阳隆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
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京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8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襄阳隆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
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9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16-60 ),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公告的议案》,公司与控股股东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汉控股”)、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运资管”),共同发起设立“襄阳隆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合伙企业”),产业基金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 12,000万元,占设立的产业基金出资总额的60%,协议主要内容已经公告。同日,公司签署了补充协议并予以公告(详见《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产业基金签署补充协议之公告》2016-64)。2016年9月26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17年6月14日公司与京汉控股、隆运资管以及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襄阳隆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增一位有限合伙人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修改原襄阳隆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简称原协议)中相应条款,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修改原协议第四章第十三条。
原协议第四章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3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1人,有限合伙人为2人,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02JN14P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8号院1号楼八层809室
(2)有限合伙人: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4711374L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8号院1号楼811室
(3)有限合伙人: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0951895
住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陈家湖”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4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1人,有限合伙人为3人,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02JN14P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8号院1号楼八层809室
(2)有限合伙人: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4711374L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8号院1号楼811室
(3)有限合伙人: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0951895
住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陈家湖
(4)有限合伙人: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80927674L
住所: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写字楼6幢3B层001-009室”
2、修改原协议第五章第十五条。
原协议第五章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为2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单位均为人民币元)。具体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如下:
(1)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认缴货币出资7800万元,实缴0万元,占合伙份额的39%,出资金额自本合伙企业工商设立登记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2)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认缴货币出资12000万元,实缴0万元,占合伙份额的 60%,出资金额自本合伙企业工商设立登记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3)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认缴货币出资200万元,实缴0万元,占合伙份额的1%,出资金额自本合伙企业工商设立登记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缴付。”
现修改为:
“第十五条 本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为3亿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单位均为人民币元)。具体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如下:
(1)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认缴货币出资7800万元,实缴7800万元,占合伙份额的26%。
(2)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认缴货币出资12000万元,实缴12000万元,占合伙份额的40%。
(3)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认缴货币出资200万元,实缴200万元,占合伙份额的0.67%。
(4)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人),认缴货币出资10000万元,实缴10000万元,占合伙份额的33.33%。”
3、修改原协议第十四章第四十七条。
原协议第十四章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5人组成;
(2)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各推荐2名委员;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1名委员。其中,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推荐的1名人选为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投资决策必须经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3)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
现修改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7人组成;
(2)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国益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各推荐2名委员;京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推荐1名委员。其中,北京隆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推荐的1名人选为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投资决策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3)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
4、原协议其他条款不变。
备查文件
1、《襄阳隆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修订版》
2、《襄阳隆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