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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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58 证券简称:永吉股份公告编号:2017-030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54号文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216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6元,募集资金总额20,068.16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7,100.10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2月19日对该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6]第5-00049号的《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与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贵阳分行、交通银行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的情况

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根据募集资金专项管理的需要,同时也为了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募投项目的实施效率,公司拟由项目实施主体贵州永吉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吉新材”)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公司根据项目建设的预算金额,从原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拨付3300万元到永吉新材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新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699899281)进行专户存储和使用。

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永吉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下简称“丙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乙方系甲方全资子公司,且为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万吨复合转移纸搬迁技改项目”的实施主体。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9899281,截至 2017 年6月8日,专户余额为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万吨复合转移纸搬迁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银行保本理财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乙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丁方,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丁方报送。甲、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若本专户资金用于购买银行保本理财,甲方,乙方需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经丁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方可进行操作,乙方存单、银行保本理财不得质押。

三、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经甲方认可,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承彪、黎友强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若丁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丁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

六、丙方按月(每月 8 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及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在甲方、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丁方持有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永吉新型包装材料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