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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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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公告编号:临2017-034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6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118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陈民俊先生。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长胡问鸣先生,董事、总经理孙波先生,董事邵开文先生、钱建平先生、姜仁锋先生、杜刚先生,独立董事王永利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10人,出席8人,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征先生、监事杨志钢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华伟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逐项审议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01议案名称: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原则协议》(2017年度)及2017年度预计交易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2议案名称: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签订的《服务提供原则协议》(2017年度)及2017年度预计交易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3议案名称: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预计存/贷款业务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04议案名称:关于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及其他关联方2017年度预计委托贷款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2017年度为公司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2017年度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额度上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7、议案9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大连船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渤海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合计持有股份数为10,394,975,099股。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韦微 吕露兰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601989 证券简称:中国重工公告编号:临2017-035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40号)核准,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等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18,232,0425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4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99,999,988.0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税后)人民币6,765,870.9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93,234,117.15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2017年5月15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第0136001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阜成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寿路支行(以下简称“招行万寿路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该合计金额为扣除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实际到账金额。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各方共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建行阜成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50161590009601989,截止2017年5月15日,专户余额为1,944,999,988.06元。公司已在招行万寿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3904881710105,截止2017年5月15日,专户余额为195,000.00万元。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有息负债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万寿路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万寿路支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明慧、朱烨辛可以随时到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万寿路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万寿路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万寿路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万寿路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万寿路支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万寿路支行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万寿路支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

8、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万寿路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万寿路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但建行阜成路支行/招行万寿路支行仅对其违反协议规定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