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上接77版)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四、“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删除“(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的“3.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删除“(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原表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修改为: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原表述: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为: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十五、“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原表述:
(三)收益分配原则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募集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募集面值;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年度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可分配收益的20%;
5.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修改为:
(三)收益分配原则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新增: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六、“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原表述: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修改为: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十七、“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将“报刊和网站”等表述统一修改为“媒介”,删除“(八)临时报告与公告”之“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中的“担保人”,其他修订如下。
原表述: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修改为:
5.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新增:
(十一)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八、“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原表述: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情况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或在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
(4)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为: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十九、“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原表述: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修改为: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由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十、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对托管协议进行更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