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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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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2017-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400017 证券简称:国嘉1

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根据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本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及其他主管部门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确信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由非流通股股东利泰农业、中创华艺、建业投资、任辰贸易、上科科技提出。截至本说明书签署日,利泰农业、中创华艺、建业投资、任辰贸易、上科科技合计持有国嘉实业非流通股99,720,906股,占股份总数55.49%,占非流通股总数66.78%,超过全体非流通股份数的三分之二,符合《股改管理办法》的要求。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出席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相关股东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通过,则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能实施。

2、公司流通股股东除《公司章程》规定义务外,还需特别注意,若不参加相关股东会议进行表决,则有效的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对所有股东有效,并不因某位股东不参会、放弃投票或投反对票而对其免除。

3、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

(1)利泰农业将利泰制药51%股份在约定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与证券监管机构关于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具体规则明确后,公司依法依规履行接受利泰农业捐赠利泰制药51%股份所有权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之日的较早时间止)内的收益权让渡给公司。

(2)证券监管机构关于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具体规则明确后一个月内,利泰农业须无条件启动向公司捐赠利泰制药51%股份的工作。如2017年12月31日上述资产所有权捐赠尚未完成,公司和利泰农业可协商将让渡期限适当延期。

(3)利泰制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51%的损益(利泰制药已对其股东现金分红,导致2016年12月31日利泰制药期末未分配利润低于上述损益的,以2016年12月31日利泰制药期末未分配利润为准)作为利泰农业及利泰农业代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权分置改革对价。

(4)在利泰农业完成向公司捐赠利泰制药51%股份之前,利泰制药51%股份的所有权归利泰农业所有。

4、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投资者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并且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予以特别关注。

5、由于2000年、2001年、2002年三年连续亏损,公司股票已于2003年9 月22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在公司完成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后,仍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对公司重新上市的核准,未来重新上市事宜仍存在不确定性。

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利泰农业将利泰制药51%股份在约定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与证券监管机构关于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具体规则明确后,公司依法依规履行接受利泰农业捐赠利泰制药51%股份所有权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之日的较早时间止)内的收益权让渡给公司。

2、证券监管机构关于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具体规则明确后一个月内,利泰农业须无条件启动向公司捐赠利泰制药51%股份的工作。如2017年12月31日上述资产所有权捐赠尚未完成,公司和利泰农业可协商将让渡期限适当延期。

3、利泰制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51%的损益(利泰制药已对其股东现金分红,导致2016年12月31日利泰制药期末未分配利润低于上述损益的,以2016年12月31日利泰制药期末未分配利润为准)作为利泰农业及利泰农业代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权分置改革对价。

4、在利泰农业完成向公司捐赠利泰制药51%股份之前,利泰制药51%股份的所有权归利泰农业所有。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自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挂牌、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后,如果承诺人系公司5%以上股东,则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承诺人通过股转系统或交易所市场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日程安排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19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2017年6月23日。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21日-2017年6月23日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00。

四、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公司股票已自2015年12月7日起停牌。

2、自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在完成上述沟通协商程序后,公司董事会再次做出公告。

3、鉴于本次股改完成后,公司尚有重大事项待推进,公司股票暂不复牌。

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联系人:辜勤华

联系电话:010-5832-1081

联系传真:010-5832-1081

电子信箱:guqinhuacanada@163.com

信息披露网站:www.neeq.com.cn

释 义

在本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注:本说明书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等法律法规,股权分置改革是为解决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由相关股东协商决定。

在坚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1、对价安排的形式

1)利泰农业将利泰制药51%股份在约定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与证券监管机构关于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具体规则明确后,公司依法依规履行接受利泰农业捐赠利泰制药51%股份所有权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之日的较早时间止)内的收益权让渡给公司。

2)证券监管机构关于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具体规则明确后一个月内,利泰农业须无条件启动向公司捐赠利泰制药51%股份的工作。如2017年12月31日上述资产所有权捐赠尚未完成,公司和利泰农业可协商将让渡期限适当延期。

3)利泰制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51%的损益(利泰制药已对其股东现金分红,导致2016年12月31日利泰制药期末未分配利润低于上述损益的,以2016年12月31日利泰制药期末未分配利润为准)作为利泰农业及利泰农业代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权分置改革对价。

4)在利泰农业完成向公司捐赠利泰制药51%股份之前,利泰制药51%股份的所有权归利泰农业所有。

经测算,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利泰制药已对其股东现金分红导致2016年12月31日利泰制药期末未分配利润低于上述期间51%损益,因此本次股改对价为2016年12月31日利泰制药期末未分配利润,即13,873.45万元,相当于流通股股东获益2,345.32万元,按公司股票停牌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6股。

2、对价安排的审议程序和执行方式

2016年12月6日,利泰农业与公司、中创华艺、辜勤华先生签署了《预先交付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协议》,协议约定利泰农业向公司预先交付其持有的利泰制药51%股份作为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

2016年12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预先交付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6年12月22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上述议案。

2016年12月25日,各方为继续推进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进程,签署了《预先交付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协议补充协议》,利泰农业同意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利泰制药51%股份预先过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为准)给公司。

2016年12月30日,利泰农业已将利泰制药51%股份过户给公司,并在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2017年6月8日,公司与利泰农业签署了《收益权让渡协议》和《预先交付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协议补充协议二》。

2017年6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收益权让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签署〈预先交付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协议补充协议二〉的议案》,该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本次股改方案须经出席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相关股东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通过,则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能实施。

3、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各股东的承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如下:

单位:股

注:G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

限售条件:自股改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其持有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其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4、股改方案实施前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5、就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办法

除利泰农业、中创华艺、建业投资、任辰贸易、上科科技之外的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均未参与或未明确表示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此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49,608,890股,占股改前股份总数的27.60%。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不涉及非流通股股东对价支付。因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经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未参与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会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产生影响。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将获得流通权,但该流通权具有锁定期限。待锁定期限届满后,由公司董事会统一向相关机构申请解除锁定。未确权的非流通股股东在进行确权后,于限售期满后即可进行交易。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一)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遵循以下原则:

(1)平衡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最终实现多赢。

(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3)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

(4)符合《股改管理办法》、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5)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

(6)有利于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

(二)实际对价的确定

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应保证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后,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流通股价值不遭受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可以提高公司质量及盈利能力。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安排要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不因股权分置改革而受损失,对价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的基本面以及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未来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

为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使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条件,利泰农业向公司让渡利泰制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51%的损益,作为利泰农业及其代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利泰制药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氨基酸大输液及普通大输液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资产质量较高,盈利能力较强,业务发展稳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经测算,本次股改方案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6股。为尽快完成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早日申请重新上市,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未安排送股、转增等其他对价支付形式。

(三)保荐机构的分析意见

为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使公司符合重新上市条件,国嘉实业的控股股东利泰农业向公司让渡利泰制药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51%的损益,作为利泰农业及其代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本次股改方案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6股,提升了流通股股东的权益价值。

在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和公司流通股东的长远利益基础上,保荐机构认为国嘉实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对价安排符合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维护市场稳定。

三、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以及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担保安排

(一)承诺事项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将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自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挂牌或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成后,如果承诺人系公司5%以上股东,则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承诺人通过股转系统或交易所市场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二)履约方式

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执行对价后,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的法定承诺通过在中登公司对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办理限售来实现。

(三)履约时间

相关承诺人的履约时间自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各相关承诺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期满为止。

(四)履约能力分析

中登公司将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内对相关承诺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进行锁定,相关承诺人在其相对应的锁定期内无法通过股转系统或交易所挂牌出售该部分股份,因此相关承诺人有能力履行上述承诺。

(五)履约风险防范对策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授权公司董事会委托中登公司对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进行限售锁定,并在承诺期间接受保荐机构对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履行承诺义务的持续督导。

(六)履约担保安排

由于中登公司将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内对承诺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故承诺事项不涉及履约担保安排。

(七)违约责任

承诺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将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诺人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将授权中登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八)承诺人声明

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二、国嘉实业提出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及其对改革方案实施的影响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由非流通股股东利泰农业、中创华艺、建业投资、任辰贸易、上科科技提出。提出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如下:

单位:股

截至本说明书签署日,利泰农业、中创华艺、建业投资、任辰贸易、上科科技合计持有国嘉实业非流通股99,720,906股,占股份总数55.49%,占非流通股总数66.78%,超过全体非流通股份数的三分之二,符合《股改管理办法》的要求。

1、利泰农业、中创华艺持股质押情况

2017年2月22日,海南金易胜、深圳信德佳与利泰农业、中创华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海南金易胜将其持有的公司29,203,067股非流通股以每股3元的价格转让给利泰农业,深圳信德佳将其持有的公司500,080股非流通股以每股3元的价格转让给利泰农业,将其持有的公司12,729,920股非流通股以每股3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创华艺。广东省普宁市公证处对该协议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2017)粤揭普宁第390号)。上述股份涉及解除质押并重新办理质押事项,具体如下:

2002年6月26日,深圳信德佳与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后更名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了《借款合同》(闽兴银深营借字(2002)第0015号),向兴业银行借款人民币3,300万元整,期限自2002年6月26日至2003年6月26日止。同日,深圳信德佳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质押合同》(闽兴银深营质押字(2002)第0015-1号),将其持有的公司1,323万股股份质押给兴业银行,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同日,海南金易胜与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质押合同》(闽兴银深营质押字(2002)第0015-2号),将其持有的公司2,920万股股份质押给兴业银行,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

2017年5月27日,兴业银行、深圳信德佳、海南金易胜、中广媒体传播有限公司、利泰农业、中创华艺等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对上述质押解除事项作出如下约定:1)利泰农业于2017年6月9日前将2,920万股股份质押给兴业银行,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在办理完质押登记手续后,兴业银行同意解除对海南金易胜持有国嘉实业2,920万股股票的质押和查封,海南金易胜通过合法有效途径将其持有国嘉实业2,920万股股票过户给利泰农业;2)利泰农业、中创华艺于2017年6月9日前将1,323万股股份质押给兴业银行,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在办理完质押登记手续后,兴业银行同意解除对深圳信德佳持有国嘉实业1,323万股股票的质押和查封,深圳信德佳通过合法有效途径将其持有国嘉实业1,323万股股票过户给利泰农业、北京中创。

为支持利泰农业等相关公司对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2017年6月1日,兴业银行出具了《关于股票质押的情况说明》,对深圳信德佳、海南金易胜分别所持有的公司1,323万股、2,920万股股份享有质押权和优先受偿权,对两公司对该部分股票的所有权不持异议。

根据《执行和解协议》,海南金易胜、深圳信德佳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利泰农业、中创华艺不存在障碍,利泰农业和中创华艺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权属争议、冻结情形。利泰农业、中创华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给兴业银行的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2、任辰贸易持股质押情况

2002年8月,任辰贸易与上海合建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了质押借款合同,总借款金额2,000万元,合同规定任辰贸易向上海合建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质押国嘉实业2,300,000股股份等上市公司股权,并在中登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2016年11月30日,上海合建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任辰贸易共同签署了《情况说明》,说明如下:2004年1月上述质押借款合同履行完毕,任辰贸易如期归还借款。上海合建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30日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解除质押的文件。

经质权人上海合建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确认,上述质押事项所涉债务事项已经灭失,任辰贸易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形。

3、其他情况

截至本说明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建业投资、上科科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形。上述非流通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未知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结论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不涉及处置非流通股份,因此上述质押情况不影响本次股改方案的实施。

《股权分置改革协议》中,海南金易胜、深圳信德佳承诺利泰农业、中创华艺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的登记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同时,股改协议约定:协议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股改协议中所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违反股改协议约定的,视为违约,股改协议终止。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足额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存在因协议签署方违约导致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发生违约事件,保荐机构将尽力促成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修订股改方案,继续推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三、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处理方案

(一)股改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批准的风险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出席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存在无法获得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针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能获能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风险,公司制定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沟通方案,征求流通股股东的意见,使得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

(二)违约风险

根据《股权分置改革协议》约定,协议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股改协议中所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违反股改协议约定的,视为违约,股改协议终止。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足额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存在因协议签署方违约导致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发生违约事件,公司和保荐机构将尽力促成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修订股改方案,继续推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三)股票投资的风险

虽然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公司股东形成共同利益基础,但股改方案的实施并不能立即给公司的盈利和投资价值带来超常规增长。公司将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请投资者充分了解股权分置改革本身的实质内涵。投资者应根据公司披露的信息理性决策,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不能重新上市的风险

本次股改为公司股票实现重新上市创造了条件,但重新上市尚须有关部门核准,因此,公司股票能否重新上市仍存在一定风险。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一)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况

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在公司董事会公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前两日未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前六个月内亦不存在买卖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形。

(二)保荐意见结论

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发表如下保荐意见:

1、主要假设

保荐机构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的意见建立在以下假设前提下: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有关各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所属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3)无其他人力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相关各方当事人全面履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2、对国嘉实业股权分置改革发表的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在认真审阅了国嘉实业提供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相关文件后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自愿”原则,对价安排合理;重组方具有执行对价安排的能力和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具有履行承诺事项的能力;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按照法律程序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股改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保荐机构愿意推荐国嘉实业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三)律师意见结论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发表如下意见:

1、提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国嘉实业的股份数额 及比例符合《股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股权分置改革对流通股股东的保护措施等有关法律事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请执行规定的情形,国嘉实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内容合法、合规。

3、国嘉实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有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规定。

4、国嘉实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已完成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应当在现阶段履行的程序;

5、国嘉实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获得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五、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当事人

1、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余庆路134弄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光彩国际3-9A

法定代表人:辜勤华

联系电话:010-5832-1081

联系传真:010-5832-1081

2、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薛军

保荐代表人:肇睿

项目经办人:王萌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54047982

3、公司律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负责人:程丽

经办律师:张晓彤、高毛英

电话:010-65693399

传真:010-65693838,010-65693836

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

201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