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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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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2017-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7-067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6月20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仪集团”)的通知,华仪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32%)于2017年6月19日质押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质押期限至2020年6月16日止,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质押所获得的资金是用于华仪集团补充流动资金,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其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投资收益等。华仪集团具备资金偿还能力,质押风险可控,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根据质押协议约定,当公司股价出现大幅波动导致质押率低于60%时,可能引发质权人处置质物实现债权的风险。以上风险引发时,华仪集团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保证金、提前收回融资或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抵质押物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并及时通知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截至目前,华仪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234,283,76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83%,其中已质押的股份累计为234,085,16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80%。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0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7-068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698,046.5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仪电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金额合计4,698,046.55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各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仪电气

被告方: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2月份签订《购销合同》,被告因内蒙古盾安光伏科技有限公司10KV高压开关柜项目向原告采购18台规格型号为KYN28的10KV高压开关柜,合同金额为13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将合同货物交付给被告,并于2014年6月18日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2014年4月16日,被告支付货款40万元后,至今尚欠货款96万元未付。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都以资金紧张为由,未能支付货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11月23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96万元;

(2)请求依法判令立即支付延迟支付货款利息损失(从2014年12月19日起按96万元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偿付全部货款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17年3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下达(2017)京0106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6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于2017年6月13日开庭审理,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被告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华仪电气26万元;于7月31日前支付给华仪电气20万元;于8月31日前支付给华仪电气15万元;于9月30日前支付给华仪电气15万元;于10月31日前支付给华仪电气20万元。

(2)一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被告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被告负担。

(3)如果被告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应立即支付华仪电气货款96万元及利息损失(以82.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调解书。

(二)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仪电气

被告方: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0月25日签订《6KV、400V开关柜设备电气高压一次设备采购合同》,采购设备用于池州市三二五发电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锅炉改造工程,合同总金额为3,012,126元。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部分货款,被告项目池州市三二五发电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机组于2014年10月15日顺利并网发电,被告应当履行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301,213.2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2月16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301,213.2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延迟支付货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

301,213.20元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偿付全部货款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17年3月21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下达(2017)浙038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应偿付原告货款301,213.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301,213.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2月1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18元,减半收取2,909元,由被告负担。

2017年5月,公司根据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38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截至本公告,该案件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款项。

(三)上海华仪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拖欠上海闳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闳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华仪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签订多份《采购合同订单》,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柜及配件,原告按约交货义务后,被告陆续付款,尚欠原告货款800,001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于2017年2月13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0,001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4、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协议,2017年3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达(2017)沪0115民初13903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款项份两期付清。截至本公告日,被告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全部付清相关款项。

(四)上海华仪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拖欠上海爱瑞德五金有限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爱瑞德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华仪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与原告存在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订购货物,原告发货并出具发票,被告收到货物后30天付款,截止2016年11月9日被告尚拖欠货款89,420.39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1月13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9,420.3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即联系原告并付清所拖欠的款项。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沪0115民初672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7.50元,由原告负担。

(五)赖建华诉重庆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四川能投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赖建华

被告方:重庆双利达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四川能投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为职业司机,将自有货车挂靠重庆富庆物流有限公司自主从事物流经营,2016年9月19日,重庆双利达物流公司要求原告将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的电器设备运抵到四川能投物资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现场,原告在项目现场卸货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原告受伤,由于赔偿方案无法达成,致使原告于2017年2月4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81,790.9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2民初219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

(六)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仪电气

被告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9月12日被告因威海鼎能泽库风电场一期工程建设需要与原告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1,19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合同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接受货物并予以认可。但被告仅支付300,000元后,至今尚欠货款895,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6月12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受理。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895,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延迟支付货款利息损失(以货款895,000元从2016年5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偿付全部货款之日止);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七)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仪电气

被告方: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12月至2015年7月被告因工程建设需要与原告签订了5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开关柜、进线柜、隔离开关等产品,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907,621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合同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接受货物并予以认可。但被告仅支付307,000元,至今尚欠货款600,621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6月7日向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受理。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600,621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延迟支付货款利息损失(以货款600,621元自2017年1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偿付全部货款之日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本案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八)成都世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仪电气

被告方:成都世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被告因成都天兴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变配电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高压柜、电压开关柜等产品,合同金额合计137万元等内容。原告依约将合同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接受货物并予以认可。但被告仅支付60万元,至今尚欠货款77万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6月19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受理。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77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延迟支付货款利息损失【以货款64万元和13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6年6月1日和2017年3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被告偿付全部货款之日止(1至3年银行贷款利率为4.75%,上浮30%后为6.175%)暂计算至2017年6月1日,利息共计41,526.88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本案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