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21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
生效的公告

2017-06-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网络方式、短信方式组织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了表决,议案拟将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标的纳入投资范围。

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7年5月10日0:00起,至2017年6月15日17:00时止。2017年6月19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基金份额(以下简称“有效基金份额”)共计1,655,419,226.54份,占权益登记日(2017年5月4日)本基金总份额2,875,823,006.18的57.56%,满足法定召开条件。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1,593,668,755.68份基金份额表决同意,占有效基金份额的96.27%;3,335,439.98份基金份额表决反对,占有效基金份额的0.20%;58,415,030.88份基金份额表决弃权,占有效基金份额的3.53%。同意议案的基金份额超过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基金份额的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的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具体如下:公证费15000元,律师费45000元,合计60000元。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执行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6月1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的议案》,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步更新《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的决议相关条款,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将投资范围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改为“港股通标的股票”,明确了投资范围不仅包括沪港通标的股票外还包括深港通标的股票等证监会认可的内地与香港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港股通标的,其他投资范围不变。

根据2017年5月3日本次持有人大会公告的约定,在通过《关于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即2017年6月21日起,本基金按调整后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

三、 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附件

2、《关于召开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召开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关于召开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补充公告》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6、《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1日

公  证  书

(2017)沪东证经字第10687号

申请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委托代理人:金翠连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七年五月二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网络方式、短信方式召开的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唐宋飞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7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网络方式、短信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网络方式、短信方式进行的表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许松的监督下,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任品、吴比进行统计、核对。截至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网络方式、短信方式)的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655,419,226.54份,占二○一七年五月四日权益登记日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2,875,823,006.18份的57.5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593,668,755.68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3,335,439.98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58,415,030.88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96.27%,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网络方式、短信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网络方式、短信方式)对《关于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本公证书后所附的《东方红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林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网络方式、短信方式组织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了表决,议案拟将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标的纳入投资范围。

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7年5月10日0:00起,至2017年6月15日17:00时止。2017年6月19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基金份额(以下简称“有效基金份额”)共计1,298,996,552.49份,占权益登记日(2017年5月4日)本基金总份额2,140,699,210.37的60.68%,满足法定召开条件。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为:1,175,201,759.23份基金份额表决同意,占有效基金份额的90.47%;5,133,360.67份基金份额表决反对,占有效基金份额的0.40%;118,661,432.59份基金份额表决弃权,占有效基金份额的9.13%。同意议案的基金份额超过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基金份额的5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的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具体如下:公证费15000元,律师费45000元,合计60000元。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执行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6月1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的议案》,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同步更新《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的决议相关条款,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将投资范围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改为“港股通标的股票”,明确了投资范围不仅包括沪港通标的股票外还包括深港通标的股票等证监会认可的内地与香港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港股通标的,其他投资范围不变。

根据2017年5月3日本次持有人大会公告的约定,在通过《关于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即2017年6月21日起,本基金按调整后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

三、 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附件

2、《关于召开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召开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关于召开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补充公告》

5、《关于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授权招商银行参与持有人大会的补充公告》

6、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7、《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1日

公  证  书

(2017)沪东证经字第10686号

申请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委托代理人:金翠连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七年五月二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网络方式、短信方式召开的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唐宋飞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一时在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7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网络方式、短信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网络方式、短信方式进行的表决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沈璘倩的监督下,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任品、吴比进行统计、核对。截至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网络方式、短信方式)的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298,996,552.49份,占二○一七年五月四日权益登记日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2,140,699,210.37份的60.68%,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175,201,759.23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5,133,360.67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118,661,432.59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90.47%,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网络方式、短信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网络方式、短信方式)对《关于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范围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本公证书后所附的《东方红优享红利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林奇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