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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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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7-036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两起案件均处于二审裁定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影响。

近日,本公司收到两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分别为(2017)辽民终167号、(2017)辽民终237号],就以下诉讼做出二审裁定,具体如下:

一、两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情况

(一)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村镇银行”)因为合同纠纷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起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要求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返还价值人民币4,950万元的玉米。

大连中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决本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珠江村镇银行价值4,950元的二等东北玉米,同时驳回原告珠江村镇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详情请查阅2015年2月7日、2017年1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马忠辉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

马忠辉因为合同纠纷向大连中院起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要求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200万元及利息。

大连中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决本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马忠辉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万元,并自2014年5月9日起至实际赔偿上述损失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赔偿原告马忠辉利息损失,同时驳回原告马忠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详情请查阅2015年1月27日、2017年1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二审裁定情况

(一)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

辽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在未确认23600吨二等玉米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径行判决“中储股份返还珠江村镇银行价值4950万元的二等东北玉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裁定撤销大连中院(2015)大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大连中院重审,并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退回本公司大连分公司。

(二)马忠辉诉本公司及本公司大连分公司

辽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在对案涉质物是自始不存在还是监管不当导致质物灭失的事实未予查清的情况下,判决本公司、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对马忠辉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裁定撤销大连中院(2015)大民三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大连中院重审,并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退回本公司大连分公司。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影响。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