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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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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0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17年6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三)本次董事会于2017年6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亲自出席会议9名。

(五)会议由王力民董事长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逐项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1、关于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联合签署日常融资及担保合同文件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现委托公司董事长王力民、总经理闫英山、总会计师刘水超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贷款规模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的额度内,联合签署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及财产抵押、质押、保证等相关文件;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内,联合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壹年(自2017年06月 23日至2018年06月 22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2、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详见同日公司公告2017-031号);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3、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同日公司公告2017-032号);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1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

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19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发布的2016-024号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于2016年7月20日发布的2016-035号公告《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根据上述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为自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2017年5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审核通过(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发布的2017-026号公告《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鉴于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核准及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要一定时间,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有效期延长至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 2017-030号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除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其他内容不变。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相关事宜尚需提交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0448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2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7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7月18日14 点30 分

召开地点:公司本部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819号华纺股份有限公司院内)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7月18日

至2017年7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7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同时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会议登记时间:2017年7月17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6:00。

(二)登记地点: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819号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三)登记方式:法人股东需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代理人需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

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传真以到达公司时间为准,信函以发出地邮戳为准。

六、 其他事项

(一)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二)联系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819号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邮 编:256617

(三)联 系 人:丁泽涛 顾宝仲

(四)联系电话:0543-3288398/3288508

联系传真:0543-3288555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7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