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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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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7-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7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宝股份

股票代码:00210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钱京

住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老北门****室

通讯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老北门****室

权益变动性质:遗产继承

签署日期:二〇一七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准则第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宝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钱京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1102198308******

住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老北门****室

通讯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老北门****室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

注1:2007年8月至2015年1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曾持有江苏恒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江苏恒神纤维材料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恒神股份有限公司”。

注2:2017年4月12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云宝先生因病逝世,鉴于公司控股股东钱云宝先生逝世,根据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信息披露义务人继承钱云宝先生生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及涉及重大民事诉讼及仲裁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披露日,截止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和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注1:江苏恒神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钱云宝先生于2017年4月12日因病治疗无效,不幸逝世。钱云宝先生持有的恒神股份725,000,000股股票,占恒神股份总股本的56.91%。根据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公证处于2017年6月20日出具的(2017)镇京证民内字第2061号《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钱云宝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钱京(即收购人)继承。恒神股份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钱京将合法持有恒神股份56.91%的股份,成为恒神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目前钱京先生未办妥股票过户相关手续。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2017年4月12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钱云宝先生因病逝世,鉴于公司控股股东钱云宝先生逝世,根据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信息披露义务人继承钱云宝先生生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钱京先生将持有恒宝股份143,925,147股,占公司总股本20.1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处置已经持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发展需求确定是否增持公司股份,若有必要,在未来12个月内可能增持公司股份,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减持股份情况

不适用

2、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为继承性质,相关的权益变动将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方式实现,股东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为非交易过户日。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被继承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表:

二、本次权益变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2017年6月20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载明:申请人钱京因继承被继承人钱云宝的遗产,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登记在钱云宝名下的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代码:002104)143,925,147股流通A股,属于被继承人钱云宝的遗产。兹证明被继承人钱云宝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钱京继承。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安排。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履行情况

(一)股份锁定承诺

钱云宝先生生前承诺:在作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也不会在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组织内任职。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上年底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继续履行上述相关承诺。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遗产继承,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在未来12 个月内实施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为促进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拟继续优化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的产业布局。未来十二个月内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策划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重大修改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止本报告期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 本次权益变更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后,钱京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仍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仍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情况。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也未发生如下情况:

1、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2、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3、对拟更换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本报告签署日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情况。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的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的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亲属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公证处出具的(2017)镇京证民内字第2060号《公证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锁定承诺书》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近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二、查询地址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并购部

联系人:董事会秘书 钱京

电话:0511-8664324

传真:0511-8664324

第十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钱京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钱京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8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权益变动是鉴于2017年6月20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载明:“申请人钱京因继承被继承人钱云宝的遗产,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登记在钱云宝名下的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代码:002104)143,925,147股流通A股,属于被继承人钱云宝的遗产。兹证明被继承人钱云宝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钱京继承。”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注:钱京先生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选举为公司董事长。

二、其他事项

1、根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的结果,钱京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本次权益变动后,钱京先生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钱京先生郑重承诺将继续履行钱云宝先生生前所做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诺以及其他承诺,详见《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继承人钱京先生已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