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85版)
元,增加幅度超过300%,而同期财务费用约为6.5亿元,较上年同期仅上涨24.44%。同时,资产负债率从2015年的69%上升至2016年的80.35%。请公司补充披露:(1)短期借款报告期内大幅上涨的原因,资金的具体主要用途;(2)财务费用与短期借款余额不匹配度的原因及合理性;(3)公司的偿债能力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是否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回复:
(1)公司短期借款报告期内主要上涨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公司资金紧张,新增票据融资和短期抵押借款所致, 2016年期末贴现未到期的票据余额有17.31亿元,作为质押借款列示,本期新增短期抵押借款5亿;上述借款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及偿还到期的借款。
(2)本期短期借款的增加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融资所致,票据贴现的费用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票据贴现息”或“财务费用-其他融资支出”。2016年度票据贴现息较2015年度增加127%,其他融资费用较2015年度增加162%;短期借款2016年余额较2015年余额增加314%,从整体上看,财务费用明细项目增幅比例情况与全年融资额的增幅大致相符。2016年度新增短期融资24.63亿,不含汇兑损益的财务费用增加1.58亿,综合年化利率约6.5%,符合当期融资市场价格,相对比较合理。
(3)目前公司确实面临了较大的偿债压力,但是一方面公司积极盘活资产,稳定生产,加大货款回笼,另一方面相关关联方拟通过委托贷款等方式向公司注入低成本资金,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稳定。
12.应收票据。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约45.2亿元,较上年同期大幅下降25.78%,但报告期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为5.56亿元,较上年同期大幅上涨124%。请公司补充披露:
(1)涉及业务的货物流转情况,应收票据当前状态、有否收回,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期末应收票据余额5.56亿中,其中,银行承兑汇票余额2.91亿元,比上年余额增加2.18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余额2.65亿元,比上年余额增加0.90亿元。期末余额中,因融资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1.28亿元,2016年8月和2016年12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奥特斯维及本公司分别与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合同,分别融资1.3亿元和2亿元,其中1.3亿元融资额中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发放,2亿融资额中1亿元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发放,其余以现金形式发放。因收回前期EPC项目款收到商业承兑汇票2.58亿元,合计3.86亿元,这部分票据业务不涉及当期货物流转,其余与销售回款相关的票据均已发出货物,并已确认收入。
期末终止确认商业承兑汇票9,139.51万元,系将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出票人。期末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5.32亿元,系已经背书转让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与债权人达成一致,已冲减公司的债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已经收到现金并入账;在背书转让或贴现时,因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低,公司判断因票据到期不能兑付而需要承担付款责任的风险低,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因此,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或贴现时,终止确认了账面的应收票据。
期末应收票据余额中已发货确认收入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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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应收票据余额情况,及票据当前状态情况如下表所示:
(1)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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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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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海润光伏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增加,主要是因为融资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和收到以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的EPC项目回款而影响的。期末终止确认商业承兑汇票9,139.51万元,是将收到的票据背书转让给原出票人,不存在出票人无法兑付的风险,与票据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均已转移,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期末终止确认银行承兑汇票5.32亿元,根据历史经验判断,公司没有遇到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况,判断承兑银行到期不能支付款项的风险小,银行承兑汇票的终止确认,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2)结合主营业务开展情况,销售政策等分析说明在营业收入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应收票据大幅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应收票据余额5.56亿元,其中2.58亿元系收到前期EPC回款所致,融资增加的票据为1.28亿元,与销售相关的票据余额1.7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0.78亿元是由于销售收入减少所致。期末收到2.58亿元的商业票据是由于EPC回款慢,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以增加项目回款的保障。一方面是保证EPC回款的一项增信措施;本期公司新增了票据融资业务,因融资业务收到的票据仍在票据科目中核算。以上业务导致应收票据大幅上涨,符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
13.根据年报,公司多项往来款金额增减变动幅度较大,涉及预付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及关联债务往来等。
a.预付款项。年报披露,报告期末公司存在约8.29亿元的预付款项,较上年同期大幅上涨约440%。请公司结合具体的业务模式,分析说明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预付款主要分为采购预付款和EPC工程预付款,其中采购预付款主要是预付常州中融、中泰铝业等采购款3.85亿,确实存在超付情况,公司已于2017年5月底之前收回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余额约1.9亿主要是预付项目工程款,中业环能(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电站建设的主要分包商,建设施工的公司自持电站有柯坪30MW、皮山20MW、大风丫50MW、下海尾50MW合计150MW的电站项目,作为分包方建设我司EPC业务的电站有:遵化20MW、铁门关20MW、武威二期100MW、睢宁14MW、合计155MW的项目,还有拟建设的奈曼旗50MW、宁夏贺兰二期20MW、皮山二期20MW,为争取早日并网及尽快启动相关项目,预付部分款项,截止目前,大部分项目已接近尾声,部分项目取消,目前正在协商款项退回或者转包至其他项目。剩余2.52亿预付账款中预付工程项目款1.43亿,主要有预付北京科诺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527.00万元,预付甘肃锦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3,783.00万元,预付内蒙古欣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1,424.00万元,预付材料款7,133.00万元,其中预付昆山虹迪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2,974.00万元,预付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2,000.00万元;预缴水电费2,076.00万元,预付零星设备8.4万元,预付保险、检测等各类费用1,720.00万元,该类预付款按期间计入费用。
b.其他应付款。年报披露,公司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14.77亿元的,期初余额为6.7亿元。请公司按对象详细披露其他应付款的具体构成情况,增加幅度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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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期末资金紧张,增加了短期拆借款。
c.其他应收款。年报披露,“其他应收款”中,信用组合的期末余额为2.43亿元,报告期未计提坏账准备,而上年同期并未发生该款项;按款项性质分,“其他”期末账面余额为2.03亿元,相较期初增长幅度较大。请补充披露信用组合形成的原因,未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以及“其他”的主要构成及其变动原因。
回复:
信用组合期末余额为2.43亿,系本期会计估计变更新增的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会计估计进行了变更,在确定应收款项的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时,新增合并范围内公司间应收款项组合与信用组合两类组合,均不计提坏账准备。信用组合主要包括: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保证金、结算担保金、合并范围内的各会计主体之间的应收款项、按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到期质量保证金、应收政府款项、合同或协议约定期限内的应收款项等一般不存在回收风险的应收款项。期末包含在信用组合中的应收款项,在上年余额中是包含在账龄组合中的;因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未对上期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其他”期末账面余额为 2.03 亿元,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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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摊费用余额中565.89万是境外子公司Hareon Solar GMBH(简称海润德国)向当地税务局缴纳的隐性分红所得税所致,2016年7月公司预交税款202.38万欧元,2016年11月德国公司根据当地税法申请退回税款125.65万欧元,余款76.7万欧元目前已明确无法退回,已结转至当期费用。剩余104.92万元是电力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缴纳的出口信用综合险按期摊销后的余额,时间均在半年内,无需计提坏账。
d.关联债权债务往来。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累计8.92亿元,拆出资金累计3.34亿元,同时,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27.28亿元,期初余额为11.81亿元。请结合公司货币资金情况,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考虑和必要性,并核实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公司期末货币资金余额27.28亿元,其中,保证金等受限制资金15.97亿元,可供使用资金11.31亿元;由于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经常存在资金临时性短缺的情况,需要临时拆借及归还,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符合公司实际资金情况。公司发生的关联方资金拆借业务,已通过公司内部收款和付款的审批流程,但是,公司与营口华君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HUAJUN HOLDINGS LIMITED之间的资金拆借业务,未实施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海润光伏向营口华君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拆出的资金3.34 亿元,形式上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实际上,在相应的期间,向关联方拆入资金的金额高于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金额,向关联方拆出资金实际是归还临时拆入的资金。向关联方拆出资金,在形式上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未能履行适当的关联方交易审批流程,从关联方拆入的资金未能通过适当的流程归还,归还拆入资金的过程形成了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过程,在形式上构成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过程。公司从关联方拆入资金8.92亿元,向关联方拆出资金3.34 亿元,整体上来看,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交易,是因临时资金需要,向关联方借入资金并偿还的过程。
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公司发生的关联方资金拆借业务,已通过公司内部收款和付款的审批流程,但是,与营口华君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HUAJUN HOLDINGS LIMITED之间的资金拆借交易,未实施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向关联方拆出资金,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过程。公司认为,向关联方拆出资金形式上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实际是归还临时拆入的资金,我们检查核对了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拆入、拆出资金的金额与时间,根据核对结果,海润光伏与关联方之间资金拆借发生的情况与公司的说法基本相符。
14.公司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泰铝业有限公司签订了56,667万元的《边框采购协议》,但1.72亿元的预付款中,有1.55亿元和0.15亿元分别支付给了自然人赵长爱和保华置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请补充披露此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并说明预付款项支付给个人及保华置业,而非中泰铝业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回复:
公司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泰铝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边框采购协议,为了取得价格优势,预付了部分货款,其中1.5亿元预付款项根据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泰铝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收款通知函”支付到赵长爱个人账户。该付款方式确实存在不合理性,公司已经整改,并已收到退款并解除了边框采购协议。
中泰铝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法律上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实质上构成关联方。该法律上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实质上构成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公司前期与其发生相关交易时,针对相关主体通过工商系统已执行穿透核查程序,各个主体均穿透核查至自然人股东,当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确定,确实不存在关联关系。后续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认定为关联方。
15.年报披露,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45.19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25.95亿元,占营业收入的57.42%,相较去年同期的86.04%下降幅度较大。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02亿元、-10.08亿元和26.65亿元。请补充说明:(1)主要收入合同的签订时间、执行情况、回款情况,营业收入的确认依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2)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上年相比大幅变动,以及与营业收入出现背离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1)公司选取了确认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以上的合同,具体执行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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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为,货物已发出并经对方签收、符合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后确认为销售收入。
上述转账协议是指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同时与一家公司发生采购和销售业务,一家公司与该公司形成应收账款,另一家公司与该公司形成应付账款,为了厘清债权债务,各家协商核对一致后签订应收应付款抵账协议,将抵销后的净额集中体现在一家公司账面,这样做一是为了加强应收应付款管理,二是为了真实反映资产负债情况。不会影响收入确认。
公司选取了确认EPC收入的合同,,具体执行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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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合同根据项目完工进度,项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2)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45.19 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25.95亿元,仅占营业收入的57.4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额与营业收入额差异比较大,主要是因为本期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及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冲抵账的影响。2016年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金额约13.37亿元,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冲抵账的金额约6.44亿元,合计19.81亿元,这部分发生额没有现金的实际流动,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没有体现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同时,相应减少的应付账款等也没有体现为现金的流出。
2016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与上年相比变动幅度较大,除因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减少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相应减少使得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减少11.93亿元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a、2016年度收到的税费返还比上期减少为1.66亿元,收到的税费返还主要是收到的出口销售退税款,2016年度收到的税费返还减少主要是2016出口退税当期免抵税额与2015年度相比大幅度上升;
b、2016年度支付的各项税费对比上期增加2.07亿元,主要是因为上期的部分增值税在2016年度实际缴纳。应交税费中应交增值税的期初余额2.74亿元,均在2016年度缴纳,而应交增值税的期末余额仅0.96亿元。2016年度支付各项税费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应交税费余额减少;另外,2016年期初待抵扣进项税余额低于2015年初待抵扣余额,也是2016年度支付增值税额增加的原因;
c、2016年度收到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额相比上期减少3.82亿元,主要是受限货币资金余额增加的影响。
16.关联交易。年报在“重大关联交易”中披露,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本期发生额8.55亿元,上期发生额573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本期发生额10.22亿元,上期发生额2.45亿元,同比均出现大幅增长。请公司核实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否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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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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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常州市金坛瑞欣光电有限公司系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的公司,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新增关联方2016年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上述RENEW MEGA SOLA RPOWE RPRIVATE LIMITED、ReNew SolarEnergy (Telangana) Private Limited、ReNew Solar Energy(Karnataka) Private Limited系公司的联营企业,另公司副总裁张杰先生为上述联营公司RENEW MEGA SOLA RPOWE RPRIVATE LIMITED、ReNew SolarEnergy (Telangana) Private Limited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3第(三)、(五)项的规定,其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参股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时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针对上述联营公司的产品销售的毛利按照实际权益份额做了合并抵销。
以上关联事项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决策和披露程序的相关规定。
上述常州市高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中实新能源有限公司、常州正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常州中融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句容中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法律上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实质上构成关联方。
以上法律上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实质上构成关联方的相关主体,公司前期与其发生相关交易之前,针对相关主体通过工商系统已执行穿透核查程序,各个主体均穿透核查至自然人股东,当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确定,确实不存在关联关系。后续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认定为关联方,公司在2016年年报中补充披露了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并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补充审议了《关于补充认定关联方暨补充披露2016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17.其他非流动资产。年报披露,公司作为劣后级投资人(有限合伙人B),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君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认缴5亿元,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请补充披露该认缴资金是否实际支付,该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出资到位情况,确认为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2016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投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参与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君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华君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规模为人民币50亿元,其中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拟作为优先级投资人(有限合伙人A)认缴金额为总认缴金额的70%,即人民币35亿元;公司作为劣后级投资人(有限合伙人B)认缴金额为总认缴金额的10%,即人民币5亿元;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劣后级投资人(有限合伙人C)认缴金额为总认缴金额的19.98%,即人民币9.99亿元。北京汇垠天然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垠基金”)为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GP),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占总认缴金额的0.02%。公司于2016年12月实际出资人民币5亿元,其他合伙人均同步出资,合伙企业已完成设立。
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B认缴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金额的10%,对有限合伙企业既不存在控制,也不存在重大影响,将缴纳的出资款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按成本法核算。公司将此项投资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是为了区分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在学习“上交所就2016年年报事后审核情况答记者问”中讨论的“会计分类确认的规范性”后,公司认为应当将此项投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才能更准确的核算此项投资,对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作出了相应的修订。
会计师意见:
经核查,海润光伏已实际支付对宁波梅山保税区华君海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款5亿元人民币,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均同步出资,合伙企业已完成设立。海润光伏作为有限合伙人B认缴有限合伙企业总认缴金额的10%,是劣后级投资人;但是,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C(劣后级投资人)认缴金额为总认缴金额的19.98%。海润光伏对有限合伙企业不具有控制或重大影响,应按成本法核算;公司原将此项投资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是为了区分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与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因公司已在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做出详细披露,我们认为核算方式可以接受。在认真学习“上交所就2016年年报事后审核情况答记者问”中对会计分类确认规范性的讨论后,公司将此项投资调整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调整后的会计处理合理的反映了此项投资的性质。
四、其他
18.请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安排、内控意见等,请补充披露认定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截止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是否发生变化,若有,请及时披露。
回复:
截至公告日,公司的总股本为4,724,935,152股,公司第一大股东为YANG HUAI JIN,持股数量为312,383,022股,持股比例为6.61%。公司目前在任董事六位,分别为孟广宝、吴继伟、李延人、郑垚、徐小平、金曹鑫,其中金曹鑫先生于2017年4月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其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但是金曹鑫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金曹鑫先生的辞职报告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金曹鑫先生将继续履行其独立董事职责。
目前,公司董事长、总裁孟广宝为华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君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副董事长吴继伟现任华君集团下属子公司华君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上述公司均为孟广宝所控制企业。因此,上述2名董事、高管均为具有一致利益关系的关联董事、高管,孟广宝及其关联董事共计2名,占董事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他4位董事不具有一致利益关系的关联董事。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如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所述情况外,孟广宝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第三方协议安排或其他安排。综上所述,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9.资产及负债状况中“本期期末金额较上期期末变动比例”和其他说明中“变动幅度”,数值错误,请予以更正。请核实年报披露的其他内容是否充分、准确,一并予以更正。
回复:
相关数值错误以及其他内容已更正,详见修订后的2016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2日
证券代码:600401 证券简称:*ST海润 公告编号:临2017-092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年报修订
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5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6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要求,公司就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问题,组织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认真研讨和落实,对函件中有关问题进行了回复。同时公司对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一、对公司年报第三节公司业务概要/三、报告期内核心竞争力分析进行了补充说明;
二、对公司年报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二、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1.资产及负债状况,补充说明项目名称,调整了本期期末金额较上期期末变动比例,其他说明表格中已做同步调整;
三、对公司年报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三、公司关于公司未来发展的讨论与分析/(二)公司发展战略进行了补充说明;
四、对公司年报第五节重要事项/十五、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二)担保情况,补充填列表格相关数据、信息;
五、对公司年报第十一节财务报表/二、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做了重分类调整,年报中针对这两个科目的项目注释已做同步调整;
六、对公司年报第十一节财务报表/二、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19、在建工程/(1)在建工程情况中的“建水下海尾50MW电站项目工程”和“建水大风丫50MW电站项目工程”的减值准备金额做了重分类调整;
七、对公司年报第十一节财务报表/二、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60、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2.按地区列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内销和外销的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做了调整;
八、对公司年报第十一节财务报表/八、合并范围变更/4.处置子公司的蒙自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合并财务报表层面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的数据做了更正。
以上内容的修订不涉及公司 2016年主要财务数据,除上述补充内容外,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公司 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