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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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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进展的公告

2017-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17-103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2017年5月19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含)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决议有效期自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至2017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委托理财工作,授权曹治年先生全权代表公司及子公司签署上述委托理财业务的有关合同及文件。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4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8。

根据上述决议,为提升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公司决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短期理财。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河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购买“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代码为0191120108。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理财投资的实施情况

(一)交通银行理财产品

1、产品名称:“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产品代码0191120108)。

2、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3、理财产品期限:本理财产品无名义存续期限(受提前终止条款约束)。

4、认购理财产品资金总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5、资金来源:闲置募集资金。

6、预期年化收益率:本产品以客户的每笔认/申购为单位累计其存续天数,客户赎回时,按照赎回份额的实际存续天数和对应的实际年化收益率计算客户理财收益。

存续期限与预期年化收益率的对应关系如下:

7、投资收益:已确认赎回份额×实际年化收益率×实际存续天数(投资期限)/365。

8、投资风险

(1)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债券或其他资产,可能因债务人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在投资周期届满时不能足额变现,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遭受损失。

(2)流动性风险:除本理财产品协议另有约定,投资期限内理财客户无提前终止权,如果客户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投资期限内允许赎回的,若发生巨额赎回,投资者将面临不能及时赎回理财产品的风险。

(3)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组合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流程的正常进行。

(4)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不提供纸质账单。投资者需要通过登录银行门户网站或到银行营业网点查询等方式,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协议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导致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

(5)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由于不可抗力及/或国家政策变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金融危机、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非银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可能对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理财产品遭受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银行过错导致依法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银行无法继续履行产品协议的,银行有权提前解除产品协议,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后剩余的投资者理财产品资金划付至投资者清算账户。

(6)在最不利情况下,由于市场波动导致贬值或者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相应损失,使产品到期时理财投资收入有可能不足以支付预期收益,理财收益甚至可能为零,届时理财资金将按照产品到期时的实际现金资产向客户进行分配,分配按先应得理财本金后应得理财收益的顺序进行。产品到期时,如实际现金资产不足分配客户理财本金的,银行保证向客户支付理财本金,理财收益为零;产品到期时,如实际现金资产分配客户理财本金后有剩余的,以剩余资金为限分配理财收益。理财产品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发行主体进行追偿,追偿所得的全部资金将在扣除银行垫付给客户的理财本金(如有)及相关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资金继续向客户进行分配。

9、交易对手方介绍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吴岩

注册地址:南阳市中州路25号

通讯地址:南阳市中州路25号

联系方式:0377-63322612

10、关联关系

公司与交通银行无关联关系。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设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实施所需资金不受影响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为保本型理财产品,期限较短,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在保本的前提下,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能获得一定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使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扶沟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万元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购买中信理财之共赢保本步步高升 B 款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编码为B160C0184,该产品未赎回。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华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购买“蕴通财富·日增利”S款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代码为0191120108,该产品未赎回。

五、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5、《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公告编号:2017-10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62号文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原股份”、“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124,717,239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4.6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76,774,286.13元,扣除发行费用26,443,096.9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050,331,189.15元。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验字(2017)第14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牧原股份连同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于2017年4月19日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行、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2017年4月21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通许牧原第一期52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中通许牧原二场、三场、六场生猪养殖项目变更为新河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河牧原”)一场(新河县仁让里乡中良家庄村西)、四场(新河县仁让里乡东边仙村南)。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新河牧原进行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建设,2017年6月21日,公司已将相关募集资金全部增资至新河牧原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牧原股份、新河牧原连同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于2017年6月21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甲方1、甲方2共同构成甲方):

甲方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甲方2:新河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之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商业银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第一条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412899991010003091422,截止2017年6月21日,专户余额为300,034,7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河牧原一场和四场的生猪产业化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通知存款或保本型理财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存入金额、存放期间等基本情况及时通知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甲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提供存单或理财产品的电子扫描件。甲方承诺上述存单或理财产品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账户募集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质押。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康自强、申孝亮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6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大于等于人民币100万元)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