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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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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 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17-041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6月26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25日-2017年6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26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25日15:00至2017年6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苏海涛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3名,代表股份58,404,054股,占公司总股本133,500,000股的43.7484%。

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58,352,9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7101%。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51,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8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7名,代表股份251,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81%。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宜昌市西陵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署《征收补偿协议》,以总计95,105,238元人民币的价格对公司位于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进行征收补偿。

表决结果:同意58,395,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6%;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158%;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3亿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负责具体实施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等,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58,393,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4%;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980%;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42%;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17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于江南律师、李靖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