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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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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编号:临2017-043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2017年跟踪

评级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 委托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对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状况和公司公开发行的“16瑞茂01”、“16瑞茂02”的债券信用状况进行了跟踪信用评级。

联合评级在对公司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出具了《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7年跟踪评级报告》,维持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并维持“ 16瑞茂01” 、“16瑞茂02”债券信用等级为AA,与前次评级结果相比没有变化。

本次信用评级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17-044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参与设立产业发展

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中原航港基金·瑞茂通供应链产业发展基金

●投资金额:2,500万元

●特别风险提示:募集资金是否能够及时足额到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17年6月26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茂通”或“公司”)与中原航空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航港基金”)完成关于中原航港基金·瑞茂通供应链产业发展基金基金合同的签署,公司拟以自有资金2,500万元人民币参与设立中原航港基金·瑞茂通供应链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基金”)。

本次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根据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度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基金的名称:中原航港基金·瑞茂通供应链产业发展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本基金在存续期间内封闭运行;除导致本基金终止的情况发生外,不接受份额持有人的退出。

3、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本基金计划募集规模不超过17500万元人民币。

4、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瑞茂通及其全资子公司,用于收购瑞茂通全资子公司对下游客户所形成的应收账款。本基金以类债权投资为主要盈利模式,按照市场化运作,通过多种金融工具综合运用,力求实现稳定、可观的基金效益和资本增值,并达到促进区域升级与优化发展的目的。

5、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限不超过2年。

6、基金的分级安排:本基金根据合同终止后基金财产的收益分配原则不同,基金份额分为优先级份额和劣后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向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劣后级份额由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认购。本基金募集时,优先级份额与劣后级份额的募集比例应为6:1。

7、基金管理人:中原航空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基金的保管事项:本基金将选取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保管。

9、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的说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产业发展基金未直接及间接持有并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计划,与上市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亦未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产业发展基金份额认购,也不在产业发展基金任职。

三、协议主体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概要

1、中原航港基金

公司名称:中原航空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迎宾路南侧4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马宝军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01-20

经营范围: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主要管理人:公司总裁康峥先生、风控总监张同庆先生、财务总监朱兴旺先生投资管理经验丰富。

公司简介:中原航港基金是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10418。

2、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焦作市山阳区迎宾路1号一幢1

法定代表人:郑江

注册资本:5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9-08-1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基金销售;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的说明

公司与中原航港基金、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中原航港基金、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也未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

四、中原航港基金·瑞茂通供应链产业发展基金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的募集

1、基金的募集对象: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2、基金的募集方式: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自行募集。

3、基金的认购事项:基金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4、基金认购款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基金投资者的初始认购款不得低于1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应以现金形式于2017年7月26日前向基金管理人支付。

5、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交纳认购基金款项后二十四小时内为投资冷静期。

(二)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1、基金的成立:本基金募集期内或募集期满时,基金募集规模达到初始最低规模17500万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基金成立。

2、基金的备案:本合同将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提请备案。

(三)管理模式

1、管理机制:中原航空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行使管理人职权。

2、决策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该日常机构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改变基金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市场行情等情况,也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3、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权利及义务

(1)主要权利: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并依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的约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以及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等。

(2)主要义务:应当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等。

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主要权利及义务

(1)主要权利:取得基金财产收益;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认购和转让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行投资管理义务的情况;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因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等。

(2)主要义务: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承诺为合格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保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按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等。

5、投资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原则

首先,分配优先级基金份额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其次,分配劣后级基金份额本金及收益。基金存续期间劣后级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收益,劣后级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基金到期时获取浮动收益。

(四)投资项目

1、投资目标及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瑞茂通及其全资子公司,用于收购瑞茂通全资子公司对下游客户所形成的应收账款。

2、投资策略:以类债权投资为主要盈利模式,按市场化运作,通过多种金融工具综合运用,力求实现稳定、可观的基金效益和资本增值,并达到促进区域升级与优化发展的目的。

3、风险控制措施:本基金采用结构化设计,其中优先级份额享受本金及收益的优先划付权;劣后级份额收益及本金划付顺序劣于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基金到期划付收益,基金到期时一次性清偿本金。基金到期时,瑞茂通须对基金持有的应收账款资产进行回购。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分析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力量,拓宽融资平台,有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募集资金能否按时到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督促与配合其他各方,密切关注资金到位情况。基金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能否顺利完成备案以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提供备案所需材料,积极配合普通合伙人履行备案程序。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2017-045

债券代码:136250 债券简称:16瑞茂01

债券代码:136468 债券简称:16瑞茂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6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13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燕刚先生主持,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4人,独立董事王丰先生、独立董事周宇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张菊芳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李群立先生、副总经理王东升先生、副总经理曹诗雄先生、财务总监刘建辉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1议案名称:变更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议案名称:变更2017年度内控审计机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追加2017年度担保预计额度及被担保对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1议案名称: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及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2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3议案名称:债券期限及品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4议案名称: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5议案名称:担保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6议案名称: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7议案名称: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8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09议案名称:公司的资信情况、偿债保障措施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10议案名称:发行债券的上市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11议案名称:本次公司债券的承销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12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林律师、赵世良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