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17-32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费用人民币806,800元及相关土地及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判决尚未生效,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下发的(2016)川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涉案各方
原告:西藏新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珠峰”或“原告”)
被告一: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珠峰”或“被告一”)
被告二:成都川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峰电子”或“被告二”)
第三人:严凯、陈黎阳
(二)诉讼基本情况
2016年9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6-45)。2016年9月18日,公司收到四川高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新珠峰以合同纠纷为由在四川高院起诉公司及川峰电子,请求法院判决:
1、撤销被告一与被告二关于双国用(2014)第13725号、双国用(2014)第1372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共计138,467.8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并撤销对应土地上所构筑房屋的房产所有权的转让行为(房产对应产权证号为双房权证监证字第1301480号、双房权证监证字第1301481号、双房权证监证字第1301482号、双房权证监证字第1301483号)。
2、判决原告以人民币15,200万元的价格对上述土地及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诉讼请求及其理由
(一)案件情况
2005年8月,公司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原塔城市国际边贸商城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塔城国际”)及第三人严凯、陈黎阳签订《西藏新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协议》(下称“协议”)。协议约定由西藏珠峰、严凯、陈黎阳三方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即新珠峰),剥离西藏珠峰经营摩托车的不良资产及有关债务。新珠峰于2005年8月30日成立,租赁双流工厂场地经营。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成都川宏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川宏实业”)共同组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即“川峰电子”)合作开发位于成都市双流县文星镇的工业土地。川峰电子注册资本38,000万元,其中川宏实业以现金出资22,800万元,占川峰电子60%的股权;公司以持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文星镇的工业土地及其上的房屋出资,经参考评估机构对上述土地和房屋的评估价值人民币15,665.21万元,双方同意公司以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出资人民币15,200万元,占川峰电子40%的股权,差额计入川峰电子资本公积(详见临时公告:2013-47号、48号、56号)。目前公司已将上述土地及房屋过户至川峰电子名下,川峰电子要求原告从该住址搬离。
现新珠峰在四川高院起诉公司及川峰电子,请求法院支持其对上述土地及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情况
四川高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珠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欣、何燕,被告西藏珠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枫、姜君权,被告川峰电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锐、张长健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黎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严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法院认为新珠峰主张其对讼争土地及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三、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16)川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西藏新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06,800元,由西藏新珠峰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判决生效所需期限尚未届满,本案件判决尚未生效,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6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