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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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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2017-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7-013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9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丰电子”)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69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6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376.1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164.38万元,合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211.78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6月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62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截至2017年6月26日,该账户余额为5,400.60万元,其中还包括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利息收入和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的金额共计1,379.60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成政、季诚永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相关要求向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626号”《验资报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6日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公告编号:2017-014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10)。经核查,通知中第一、5(2)表述有误:

原表述为:(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征集投票权方式,公司独立董事王进先生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详情请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现更正为:(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除上述内容外,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