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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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2017-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61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广州基金拟要约收购爱建集团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7】0737号,以下简称“工作函”)。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金”)认真落实工作函的要求,合规有序做好要约收购有关安排,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详见于2017年6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临2017-050号公告)

根据上交所的要求,公司在收到函件后于6月15日当天及时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将《问询函》转交了相关联系人。

2017年6月26日,公司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基金《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州基金拟要约收购爱建集团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二次修订稿)》,以上文件的具体内容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公司认为,鉴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回复中存在混淆收购人主体、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咨询意见的情况下以主观判断取代相关政策和规定、依据不具有可比性的事项进行主观推论、误导投资者等嫌疑,公司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回答《工作函》所列问题表示质疑。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62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爱建集团筹划重大资产组停牌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77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回复如下:

根据《公告》,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你公司股票自 2017年 5 月 25 日起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而你公司前期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请自查并披露预计停牌时间存在前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拟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进一步做优做强公司主业,更好回报投资者。为了保护投资者交易权,尽可能缩短停牌时间,公司原计划停牌不超过一个月。但随着重组工作的推进,经过有关各方对标的资产进行判别和初步测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规模较大、范围较广,其主营业务涉及金融、城市开发、休闲旅游、大健康等领域,复杂程度超过预期,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等工作量巨大,原预计一个月时间无法完成上述工作。因此,公司申请继续停牌,此次停牌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此外,从目前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实践情况来看,多数上市公司会因方案复杂、涉及工作量较大、重组交易各方沟通时间较长、重组交易涉及其他前置审批程序等原因,对已披露的一个月的停牌时间进行适度延后,因此公司此次推迟复牌时间也符合上市公司停牌筹划的实际情况。同时,公司在停牌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停牌一个月后及时对外披露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筹划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方式、标的资产情况等。

后续,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加快推进重组工作,在三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不会再次申请延期复牌。

特此公告。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63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对相关股东实名举报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期,公司先后收到有关人士的实名举报告知函及相关录音文件和实名举报件,为澄清有关举报的市场传言,便于投资者了解真相,现将公司获知的举报函内容披露如下:

一、《关于本人实名举报的函》

来函称:本人已就华豚企业增持爱建集团股权中所涉嫌的信息披露严重违法违规、涉嫌内幕交易等情形,于近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进行了实名举报(举报信详见附件)。现特将该事件告知贵司。

举报信内容如下:

听闻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建集团”)于2017年4月1 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上海华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豚企业”)与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金国际”)于2017年1—4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爱建集团股权达5%,并于2017年4月17日对外披露相应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后续增持计划,目的直指要求取得爱建控制权。

我联想到2017年3月18日晚,受XXX委托一起去华豚集团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龙溪路8号,一座不高的小楼,在楼里会客室,见到了华豚企业董事长顾颉,华豚集团董事长钱永伟,在座的还有XXX,谈了一会儿以后,均瑶集团XXX赶到,同华豚企业进行一次见面沟通。

晚上用餐席间,华豚企业董事长顾颉谈到华豚企业已经联合广州基金准备对爱建集团重组,提出均瑶集团退出爱建集团,绐予均瑶集团10亿元的补偿的方案。顾颉本人介绍华豚在3月18日前已经分多个账户购买了爱建集团股份,前期是钱永伟买的,后期顾颉从香港回来买的,总的股数包括前九位基金账户购买持仓已经超过12.3%,个人账号少一点。

顾颉谈到已经现在到了举牌点,之所以不举牌是想和均瑶谈判。顾颉还谈到有个关键点,就是准备向市场征集股票(要约收购),目的是通过征集方式将所有关联账户股票归集起来,规避已有的内幕交易,广州基金为此准备大约70亿资金。通过这个方案能让均瑶对爱建集团的定增不成或无限期拖延。

以上是我亲耳所听,我认为华豚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基金国际在购买爱建集团股权的行为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涉嫌内幕交易。其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收购方资顺,望贵局以上述列举的事实作为调查的线索,对华豚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认真调查,若调查属实,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相应的措施。

二、《关于华豚集团采取不正当手段占用合资公司互联网募集资金进行证券市场股票买卖行为的举报》

来函称:

举报人,华豚集团控股子公司上海华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XXX。

举报办法,实名举报并作证,提供书面证据,提供相关银行账户及转账记录。

举报内容:

1、2015年12月—2016年12期间,华豚集团通过实际控制上海华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P2P平台“网钱网”,向超过1万名互联网用户募集了超过60亿元人民币资金。互联网平台地址88.wq183.com。网站内有所有的募集资金的记录,客户名单,以及资金记录。

2、华豚集团通过实际控制上海华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部门以及掌握全部公章的优势,通过购买和操纵几个空壳公司,伪造交易背景,将上海华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商户刷卡收款垫款名义募集的资金挪作他用。2016年12月,华豚集团在公司内部指示上海华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华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并给与相关人与以奖励。

后华豚集团将上海华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互联网募集资金通过多个华豚集团购买和操纵几个空壳公司,伪造交易背景,转到华豚集团公司。华豚集团公司将这些款项再投入到上海华豚企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增资。上述所有的事实有盖有公章的书面证明、证人以及转账交易时的录像资料以及银行账户的资金交易记录作为佐证。

3、2017年1月18日,华豚集团实际控制人钱永伟在向我解释为什么要让上海华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把所有的资金(包括互联网募集的资金)打给华豚集团时说,这些资金是要集中起来进行爱建集团的收购。我当时感觉很不安,为了留证据,我就在1月20日和22日与一个朋友用微信的方式对爱建集团的交易做了沟通。2017年3月3日,在我与上海华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的多次催告华豚集团归还互联网融资资金的情况下。华豚集团突然采取通知保安人员阻止我和员工进入上海市龙溪路8号华豚集团、上海华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场所的行为。员工报了警,110也派了警察现场记录和处理。实际上从2017年3月3日开始,我与上海华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就无法进入办公场所了。2017年3月6日,我收到了上海华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文件,解除了我总经理的职务。至2017年4月,我通过公开市场得知,上海华豚企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基金作为一致行动人举牌收购爱建集团。此时,我认识到华豚集团控制上海华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互联网集资活动与证券市场的重大交易事件有紧密的联系和重大的关系。为了分清责任,纠正错误,最大程度的减少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或可能会造成的相关损失,本人深感有责任和义务向政府和监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汇报有关的事实和提交有关的书面证据。故此,特向相关部门实名举报。本人是上海华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经的总经理,并且是公司的股东。我向政府举报有关问题并希望政府有关部门查证事实后采取有效措制止华豚集团公司的相关侵权和非法活动。

华豚集团实际控制人与香港上市公司北方矿业(0433)的实际控制人同为钱永伟。钱永伟早在2015年7月就利用过掩盖北方矿业与华豚集团高度关联的管理关系、虚构重大事件、操纵证券市场的事实存在。华豚集团与香港北方矿业存在大量的高管相同。华豚集团与北方矿业是实际的高度关联的公司。2015年7月,当时香港交易市场的北方矿业股票价格急速下跌,为了股价止跌,钱永伟向香港联交所提交虚构的北方矿业与华豚集团签订收购上海华豚金融信息公司股权的重大收购行动,从而向香港联交所申请交易停牌,非法操纵证券市场。在北方矿业的公告信息中,有几条是北方矿业和华豚集团进行内幕关联交易披露的虚假信息。一、香港北方矿业(0433)与华豚集团是高度关联的公司,北方矿业有履行重要信息的义务而未披露,而是刻意隐瞒。二、北方矿业协议收购华豚集团持有的上海华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65%股权,作价达9亿多港元。我是当时就是上海华豚金融信息的总经理,完全不知道北方矿业进行过收购中必做的尽职调查。上海华豚金融信息公司当时的实际投资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千万元,年利润不到100万元。如何能估价到十几个亿的价值呢?这就是一个完全彻头彻尾的内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获利的行为。

希望能对广大正当经营的人们有所帮助,也期待大家对我的有所支持。

公司获悉,相关举报人已将相关举报材料分别报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市公安局等政府有权主管部门予以依法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情况,如有新的情况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0643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64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媒体相关报道的回应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有媒体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要约收购、信息披露等事项的依法合规问题进行了报道。为使广大投资者了解事情真相,主动回应市场关切,公司就有关问题回应如下:

一、关于要约收购期间是否可以开展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问题

公司在前期的公告中,对此问题已有解答。《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1、公司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理解是,在要约收购期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予以推进和实施。从合理性上理解,报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在形成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否则,无法使股东对于是否应该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合理判断。因此,公司将尽快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形成并对外披露后,报请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判断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开展的事项是否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考察上述事项是否是纯粹资产转移的行为,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利益造成侵害。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基于公司发展的考虑,与广州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要约收购行为无关。从目前初步筹划的方案看,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资产收购行为,交易对方为独立第三方,不涉及本公司资产转移行为,不会对上市公司的利益造成侵害。对于这样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不应属于禁止范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在后续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3、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公司不会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不矛盾。

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是否涉嫌阻止要约收购问题

通过资产重组,做大做强公司,是公司一贯的战略方针。依据公司战略定位,公司将打造成为一家以金融业为主体,专注于提供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综合服务的成长性上市公司。围绕公司战略定位,结合公司自身特点与优势,公司未来将逐步构建四大业务板块,它们分别是金融板块、类金融板块、投资与资产管理板块以及产业板块。四大业务板块相互联动、协同发展,逐步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为实现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规划,丰富主营业务内容,补强资产管理端,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增大增厚公司资产规模,有利于公司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在前期对多个项目跟踪考察的基础上,按原定计划开始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同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等规定,经过必要程序,办理相关停牌及信息披露事项。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重组工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依据公司战略实现业务发展,与要约收购事项无关,只是在时间上与要约收购发生重叠,并非为限制要约收购而开展。公司支持合法要约收购行为,但不支持违法违规的要约收购行为。

三、关于非公开发行过会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是否合规问题

2017年4月17日,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目前,正在等待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程序办理。

公司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时,已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对非公开发行申请审核等待批文时,对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没有禁止性规定。

同时,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的相关要求,爱建集团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的筹划、酝酿过程,并不意味着已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重大资产重组核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因此,目前非公开发行过会后等待批文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行是符合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不存在二项行政许可同时在审批的情况。同时,资本市场也有先例。公司本次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合规。

四、关于公司是否设置障碍拖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问题

公司依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对待所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事项,在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事项时,既要及时,也要符合披露的程序要求。

就本次要约收购事项而言,公司始终根据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工作,保证其及时性和信息披露的通道畅通,即使在无法保证其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也是做出相关说明后予以披露,同时公司也保存所有完备的告知、通知、联系要求对方不同提供材料的证据。公司还积极协助信息披露义务人开展相关查询等工作。从2017年4月14日被举牌后,公司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事项如下:

1、4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华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豚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金国际”)的通知,即于4月17日作出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和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4月21日,公司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豚企业《关于延期回复〈关于对上海爱建集团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及要求继续停牌的函》,即于4月22日对外披露;

3、4月28日,公司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豚企业《关于延期回复〈关于对上海爱建集团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函》,即于4月29日对外披露;

4、5月8日,公司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华豚企业《关于对〈关于对上海爱建集团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即于5月10日对外披露;

5、6月13日,公司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基金《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爱建集团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回复》,即于6月15日对外披露;

6、6月26日,公司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州基金《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州基金拟要约收购爱建集团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即于6月28日对外披露。

关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事项,依据相关披露程序要求,收购人除须提供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外,还须提供登记公司出具的20%履约保证金到账或相关证券冻结的证明和登记公司出具的公告日前六个月内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证明,报备上交所。

5月15日,公司收到广州基金电邮送达的《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最新版),但未提供对外信息披露所必备的其它备案文件,不符合对外披露的程序要求。此后,公司多次电邮提醒收购人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进行格式核查和重要明示,以免有重大遗漏;同时,提醒收购人依据披露程序要求,提供对外披露所需的其它备案文件。

鉴于本次要约收购事项已引起市场广泛关注,为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公司还是先期于6月3日对外了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但至今仍未收到应由收购人提供的登记公司出具的20%履约保证金到账或相关证券冻结的证明。公司认为要约收购人广州基金至今未提供必备材料,存在重大瑕疵,已严重违反信息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赋予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要约收购的全过程中“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的权限。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因此,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文件时,爱建集团董事会应当以对市场负责、对中小投资者负责为出发点,要求其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爱建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提供完整材料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未披露华豚公司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的内容问题,公司已对外作出相关公告。2017年6月16日下午,华豚公司向本公司送达《关于罢免王均金董事职务的议案》和《关于选举顾颉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并提议将上述两项议案作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华豚公司提交的提案内容失真,仅以主观判断或传言作为依据,未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人身攻击的内容,公司在相关公告中披露了提案要点。同时,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华豚公司的提案进行了核查,认为华豚公司提交的两项临时议案不符合股东大会提案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华豚企业的提议不予采纳(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披露的临2017-054公告)。

五、关于定增价格是否合理问题

爱建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严格遵循并确保包括发行价格在内的全部发行条件,均符合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在内的监管规定,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通过。

公司已关注到中国证监会对于再融资的新规。在新规发布前,公司非公开发行的申请已经股东大会批准并报请中国证监会审核,仍可用原非公开发行的管理办法进行定价,符合相关规定。

非公开发行定价与要约收购价格无关:非公开发行定价是依法定价并经批准,而要约收购价格可以由要约收购人自行作出,可以18元也可以50元。把不同事项、不同时段、不同市场状况进行价格比较,既不专业又不具有合理性,更是混淆视听、别有用心的行为。

六、关于信披内容是否前后矛盾问题

有关媒体认为,一是爱建集团在4月25日表示举牌行为不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在6月3日却声明自本公司遭遇举牌以来,已对公司的内部稳定、正常经营、业务发展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并对公司未来发展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二是爱建集团在6月3日声明自公司通过重组改制引入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要股东之一并转制为民营企业以来,董事会、管理层及核心子公司管理层,均保持了高度稳定。但根据爱建集团2016年年报披露,2016年7月,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改选,董事会人员变动较大。因此质疑爱建集团信披内容前后矛盾。

关于一,公司4月25日回复中国证监会的是举牌对非公开发行是否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6月3日以来公司经营管理层付诸了大量精力处理恶意收购事务,所以6月3日声明是针对收购行为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而作出,是对不同问题在不同时期依据事实所作出的,前后没有矛盾。

关于二,公司董监事会换届在前,换届后即转制为民营企业,转制中,在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面临转制选择,自主全部留任。此后,董事会、管理层及核心子公司管理层,均保持了高度稳定。

作为质疑公司的媒体,应该认真阅读一下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中所存在的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一,华豚公司、广州基金国际、广州基金之间形成一致行动人的时间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存在有意隐瞒相互关系的可能性。在上海华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举牌时,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就已表示拟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而后在回复上交所问询函中,才表达了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要约收购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信息。从《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的信息看,收购人管理机构党政联席会于4月2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要约收购爱建集团的方案》,于4月28日取得了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失信问题二,华豚公司和广州基金前后披露不一致、存在重大遗漏可能。

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时,公司就多次提醒对方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做进一步核查,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做出特别提示,明确是否需要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却置之不理。而后在监管部门的不断问询下,才对要约收购报告书作出修订。

失信问题三,华豚公司和广州基金有意隐瞒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必备内容。

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仅揭示了实际控制人顾颉存在披露前六个月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而后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则揭示了除顾颉外其他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有理由相信实名举报内容真实,要约收购人均为失信人,不具备要约收购资格,公司提请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举报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维护公司全体股东权利,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

特此公告。

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