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30 证券简称:科大讯飞 公告编号:2017-044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50 号)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8,4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31.46 元,募集资金总额 2,151,864,000.00 元,扣除承销费用等发行费用人民47,909,680.5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103,954,319.46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8 月 6日出具了会验字[2015]3253 号《验资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支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具体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7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56)。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鉴于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7年6月2日召开的2017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6,500万元人民币出资设立“安徽知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学公司”),由该公司作为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实施主体。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0)。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科大讯飞、知学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近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17年6月26日,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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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徽知学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和丁方对丁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甲、乙、丙、丁等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51905027610202,截止2017年6月26日,专户余额为6,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课堂及在线教学云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和丁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快递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