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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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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

2017-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23 简称:捷捷微电 公告编号:2017-027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6 月 28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27 日 15:00 至 2017 年 6 月 2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启东科技创业园兴龙路8号公司会议室。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善兵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人,代表股份 66,57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1.12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62,5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82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02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9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8,97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58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9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8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02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968%。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在启东经济开发区建设“电力电子器件封测生产线”的项目的议案》;

公司拟在启东经济开发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建设“电力电子器件封测生产线”项目,总投资:2.5 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公司自筹;经营范围:电力电子器件设计、生产、销售;产品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项目一期用地面积 60 亩。

表决结果:同意66,5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3%;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拟建“新型片式元器件、光电混合集成电路封测生产线”的项目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新型片式元器件、光电混合集成电路封测生产线”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2.3 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公司自筹;项目总规划用地约 45 亩。

表决结果: 同意66,56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6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3%;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9 月 28 日,注册资本:20,000万元,实收资本:15,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成森,股东构成:捷捷微电持有捷捷半导体 100%股权,拟将捷捷半导体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增加至 34,470.30 万元。

表决结果: 同意66,56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5%;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96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1%;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官昌罗律师、吴楠楠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28 日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召开。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官昌罗律师、吴楠楠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八)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2017年6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6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28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江苏省启东科技创业园兴龙路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6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15:00至2017年6月2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黄善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6,57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1237%。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5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269%。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02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68%。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在启东经济开发区建设“电力电子器件封测生产线” 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6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份总数的99.9938%;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67,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43%;反对4,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57%;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拟建“新型片式元器件、光电混合集成电路封测生产线”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6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67,7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43%;反对4,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57%;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捷捷半导体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56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35%;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67,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521%;反对4,3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479%;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徐强

经办律师:

官昌罗

经办律师:

吴楠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