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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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7-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2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7年6月24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到各位董事。会议于2017年6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共有董事9人,参与表决9人。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原277名激励对象中,18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77人调整为259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900万股调整为1882万股。

以上事宜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事会办理。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董事顾友良、王立新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7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6月26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7年6月28日,向25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882万股,授予价格为3.71元/股。

因董事顾友良、王立新属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7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3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2017年第二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7年6月24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到各位监事。会议于2017年6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共有监事3人,参与表决3人。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超过全体监事的半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原277名激励对象中,18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77人调整为259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900万股调整为1882万股。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以成就。

同意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6月28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9激励对象授予188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1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4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6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6月10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7年6月26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7年6月26日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6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原277名激励对象中,18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77人调整为259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900万股调整为1882万股;除此之外,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日、授予价格等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为,佳都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及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佳都科技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8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5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17年6月28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882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71元/股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7年6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259名激励对象1882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6月28日。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6月10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7年6月26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7年6月26日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6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7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2017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6月28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3.71元;

3、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共259人,首次授予数量1882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不含预留部分):

4、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自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5、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计划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为2017-2019年三个会计年,每个会计年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如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指标要求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评定方式如下:

若解除限售上一年度公司层面考核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按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当年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6、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二、关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原277名激励对象中,18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77人调整为259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900万股调整为1882万股;除此之外,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7年6月28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预计未来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2888.12万元,则2017年—2020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激励对象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以成就。

同意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6月28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9激励对象授予188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1元/股。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6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6月28日,向259名激励对象授予188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1元/股。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日、授予价格等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为,佳都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及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佳都科技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