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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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7-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公告编号:临2017-032

友好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公司控股子公司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将提请再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为本案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37.7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法律程序尚未结束,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准确预计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友好集团库尔勒天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或“该公司”)于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巴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新28民终405号),对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与新疆彼此满意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11月,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位于库尔勒市巴音西路47号金色时代广场地下一层面积为11,382.53平方米的商业地产项目开设大型综合超市(以下简称“该项目”),租赁期限12年零9个月,租赁期间租金总额约为5,836.43万元。相关公告于2011年11月10日发布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该项目被命名为“友好超市库尔勒巴音西路店”,并于2012年4月正式营业。

因该项目的经营情况与预期目标存在较大差距,为规避经营风险,减少该项目持续亏损对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主营业务造成的不利影响,经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决定提前终止友好超市库尔勒巴音西路店的经营。相关公告于2016年6月17日发布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2016年7月12日,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16]新2801民初3193号)及相关法律文本,原告因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房屋租金,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向原告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年度租金440万元;2、判令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8万元;3、判令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

二、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2016年11年28日,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6]新2801民初3193号),判决情况如下:1、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16日的租金19.29万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因该诉讼涉案金额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节 重大诉讼和仲裁”规定的披露标准,亦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格式指引《第八号 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规定的披露标准,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上述诉讼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友好集团2016年年度报告》中“第五节 重要事项 十五、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一)托管、承包、租赁事项 3、租赁情况”中的相关内容。

三、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判决情况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16年12月19日向巴州中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向原告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440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88万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承担。

2017年6月24日,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收到巴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新28民终405号),判决情况如下:

1、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

2、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年度租金440万元;

3、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8万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75万元由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负担。

上述涉案金额合计537.75万元。

四、本次诉讼案件提请再审情况

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截至本公告日,库尔勒天百商贸公司正在准备提请再审的相关材料。

五、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法律程序尚未结束,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准确预计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新2801民初3193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新28民终405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