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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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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5 证券简称:文投控股 编号:2017-024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3号)核准,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5,724,500股,发行价格11.1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299,999,91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含税)人民币30,365,724.5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269,634,185.50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6月16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572.45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7]00039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五棵松支行(以下简称“光大五棵松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客站支行(以下简称“招行西客站支行”)分别单独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该合计金额为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实际到账金额。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光大五棵松支行及招行西客站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分别单独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宁、朱方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