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139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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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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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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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如下: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花科创”)于2017年1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山西证监局对兰花科创信息披露问题认定如下:一、兰花科创未对包括兰花同宝、兰花沁裕、兰花集团芦河煤业在内的19座煤矿于2015年底停缓建情况进行信息披露。二、兰花科创伯方分公司与高平市野川镇政府签订搬迁合同披露事项,存在决策程序滞后且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三、兰花科创分别与莒山煤矿、东峰煤矿签订的股权收购事项的《补充协议》,存在决策程序滞后且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四、兰花科创未对煤化工3052项目停工情况进行披露,年报中仍披露为正常在建工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兰花科创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兰花科创表示将按照山西证监局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本基金对12晋兰花的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为上述事件对兰花科创的经营影响有限,对其偿债能力并无重大负面影响。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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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间的可转债。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2017年3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一)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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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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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提取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重要提示”一章中更新了本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所载内容截止日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基金管理人”一章相关内容更新如下:
(1)更新了董事张伟先生的信息;
(2)新增了监事梁江波先生的信息;
(3)删去了监事谭志华先生的信息;
(4)新增了副总经理王雷先生的信息;
(5)更新了督察长储丽莉女士的信息;
(6)更新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3、“基金托管人”一章更新了基金托管人部分信息。
4、“相关服务机构”一章更新如下:
(1)更新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泰金石投资管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信息。
(2)新增了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信息。
(3)更新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
5、在“基金的投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一章中,更新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的内容,内容更新到2017年3月31日。
6、在“基金的业绩”一章中,更新了基金合同生效以来至2017年3月31日的本基金投资业绩。
7、更新了“其他应披露事项”一章中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披露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