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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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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分类的提示性公告

2017-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2日颁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均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公司默认在2017年7月1日前已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将按照《办法》和《指引》的规定履行普通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如投资者符合《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条件,且有意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敬请配合完成以下事项:

1、 如投资者为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请按照《指引》第二十条规定,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机构身份证明和业务资格证明文件,或者提供投资者分类确认文书;

2、 如投资者为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请按照《指引》第二十条规定,向本公司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或者提供投资者分类确认文书;

3、 如投资者为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基金,请向本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投资者分类确认文书;

4、 如投资者为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请向本公司提供财务和投资经历证明文件或投资者分类确认文书,并完成《投资知识测试问卷》;

5、 如投资者为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的自然人,请向本公司提供财务和投资经历证明文件,并完成《投资知识测试问卷》。

如投资者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条件,敬请按照《指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本公司提供《普通投资者转换位专业投资者申请及确认书》和相关财务及投资经历证明文件,并完成《投资知识测试问卷》。

如投资者虽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但未向本公司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投资者分类确认文书,则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办法》和《指引》中有关普通投资者的服务标准和规定向投资者销售本公司旗下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30日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示

直销个人投资者落实适当性管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2日颁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均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有效地落实投资者适当性,以便为个人投资者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温馨提示直销个人投资者配合本公司完成以下事项:

一、 完善个人基本身份信息

《办法》和《指引》正式施行后,对基金管理人了解投资者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投资者原先提供的身份必要信息有缺失,则对于投资者提交的交易申请(仅限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和转换),本公司将作交易无效处理。

自2017年7月1日起,敬请个人投资者配合本公司完成以下事项,以免因身份必要信息缺失而影响交易申请(仅限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和转换):

1、 当直销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营业网点提出交易申请(仅限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和转换)时,请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配合完善个人基本身份信息;

2、 当直销个人投资者登录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时,系统会提示投资者完善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只有完善信息后方可继续提交交易申请。

二、 风险承受能力重评

因《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公司对原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做出了调整,且更新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故自2017年7月1日起,敬请个人投资者配合本公司完成以下事项,以便根据最新评估结果,提出更为合适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1、 当直销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营业网点提出业务申请(赎回除外)时,请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配合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2、 当直销个人投资者登录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时,系统会提示投资者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只有完成重评后方可继续提交业务申请。

三、 适当性匹配和针对普通投资者的录像工作流程

依据《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和《指引》第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操作,本公司对原《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

自2017年7月1日起,因直销个人投资者被默认为普通投资者,当直销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营业网点提出交易申请(仅限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和转换)时,本公司将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指引》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录像方式记录投资者接受风险承受能力重评的过程。

直销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营业网点接受风险承受能力重评后,在未提出申请转换为专业投资者的情况下,如提出交易申请中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高于及其风险承受能力,则本公司将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指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投资者提出如下适当性匹配意见,并通过录像的方式进行记录:

1、 如投资者属于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投资者,则本公司工作人员将直接告知投资者按照《办法》规定无法接受其交易申请;

2、 如投资者不属于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投资者,若投资者仍坚持要求购买,则需投资者签署《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直销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重评的,如原定投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高于及其风险承受能力,则系统会提示投资者是否继续交易,如投资者选择继续交易,则原定投协议继续执行;如投资者完成终止交易,则原定投协议终止。

自2017年7月1日起,直销个人投资者如通过传真方式提交交易申请(仅限认购、申购和转换),如该投资者原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已过期,则本公司将联系客户接受风险承受能力重评并完善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本公司将对投资者的交易申请做确认失败处理;如投资者配合完成,则本公司将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指引》第十六条的规定联系投资者提出如下适当性匹配意见:

1、 如投资者属于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投资者,则本公司工作人员将直接告知投资者按照《办法》规定无法接受其交易申请;

2、 如投资者不属于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的投资者,若投资者仍坚持要求购买,则需投资者提交已签署的《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

按照本公司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规则》规定,直销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营业网点或传真方式提出交易申请(仅限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和转换),投资者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和接受风险承受能力重评以及本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完成适当性匹配过程的截止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7:30,若超过该截止时间未完成,则投资者的交易申请将作确认失败处理。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30日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风险等级划分

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2日颁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均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公司现将调整基金风险等级划分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的信息公示如下。

依据《指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关于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的规定,本公司对旗下基金原风险等级划分进行了调整:

依据《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类型的规定,本公司将投资者原风险承受能力类型进行了调整:

自2017年7月1日起,如投资者未接受风险承受能力重评,且原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仍在有效期,当投资者提出交易申请(仅限认购、申购、转换和定投)时,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原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进行风险匹配,如申请交易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高于原评估结果,则本公司将根据投资者分类,按照《办法》规定提供适当性匹配意见。

特别提示:如投资者原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超过有效期,则本公司将对投资者提出的交易申请(仅限认购、申购、转换和定投)作无效处理。敬请投资者配合本公司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重评,以免因原评估结果超过有效期而对交易产生影响。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