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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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7年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2017-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7-040

转债代码:110032 转债简称:三一转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7年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前次“三一转债”债券评级:“AA+” 主体评级:“AA”

●本次“三一转债”债券评级:“AA+” 主体评级:“AA”

●“三一转债”仍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委托信用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本公司2016年发行的“三一转债”进行了跟踪信用评级,并于2017年6月28日收到《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17年跟踪评级报告》。

本公司前次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三一转债”前次评级结果为“AA+”;评级机构为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级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

评级机构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在对本公司经营状况、行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于2017年6月27日出具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17年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三一转债”评级结果为:“AA+”。本次评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变化,“三一转债”仍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券。

本次信用评级报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16年跟踪评级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7-041

转债代码:110032 转债简称:三一转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90号文核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三一重工”)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发行4,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5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4765.9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5,234.1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1月8日足额到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2016]4838003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7年5月31日,以上述募集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累计为18.60亿元(未经审计,下同),以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2亿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4.29亿元(募集资金净额加上利息并扣除相应手续费后)。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2017年3月6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17年3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将2016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巴西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变更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海外市场挖掘机研发与服务项目”、军工“512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6月2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三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星沙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关于军工“512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8730188000113232,截止2017年4月27日,专户余额为0元。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轻型高机动防雷装甲车项目、智能化特种保障平台项目、军民两用系留装备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睿、钱伟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