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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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77 证券简称:德创环保 公告编号:2017-024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6月7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2,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2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5名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5-88556039

特此公告。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3177 证券简称:德创环保 公告编号:2017-025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份冻结的具体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绍兴德能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能防火”)今日收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2017]浙0602民初6693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已申请将公司控股股东德能防火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限售流通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冻结,冻结股数:520,000股,冻结日2017年6月23日,冻结期限24个月,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0.58%,占公司总股本的0.26%。

二、控股股东的冻结情况

被冻结人德能防火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冻结原因是德能防火为绍兴亿通纺织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主债权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现因绍兴亿通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发生逾期而引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德能防火将持续督促借款人加紧筹措资金偿还债务以解决纠纷。

德能防火目前持有公司44.38%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德能防火被冻结股数为52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0.58%,占公司总股本的0.26%。该等股份冻结事宜,对本公司的运行和经营管理不会造成影响,亦不影响德能防火对本公司的控制权。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冻结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