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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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13 证券简称:梦百合 公告编号:2017-027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55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发行相结合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5.41元,共计募集资金92,46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583.32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87,876.68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214.8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6,661.8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401号)。

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上海金睡莲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睡莲科技”或“丁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5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019)。

截至本公告日,“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金睡莲科技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方商城支行开立了“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17年6月29日,公司、金睡莲科技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方商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已扣除跨行划转产生的手续费200元。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09475610106,截至2017年6月29日,专户余额为(大写)壹仟柒佰壹拾贰万壹仟叁佰捌拾贰元玖角叁分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丁方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 月/ 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为免歧义,乙方于本协议项下义务仅限于下述四、五、六条约定,乙方对专户内资金用途及划转不承担任何监督管理责任。

(四)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骞、林文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丁方授权乙方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单位介绍信应加盖丙方公章。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