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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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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7-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17-56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7年6月30日(星期五)下午3:0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口右侧宜都花园宜华健康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则由股东在2017年6月30日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2017年6月29日15:00至2017年6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数272,233,1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0.792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数235,321,0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2.549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6,912,1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2429%。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奕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程秉、周姗姗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会议经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发行公司债券担保方式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06,186,2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83,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0813%;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9187%;弃权0股。

关联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72,221,2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83,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0813%;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9187%;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薪酬政策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72,221,2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83,38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0813%;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9187%;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程秉、周姗姗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华健康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 (广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