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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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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7-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730 证券简称 中国高科 编号 临2017-029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收到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约为人民币4,403.2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项诉讼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因买卖合同纠纷,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及殷建飞(以下简称“被告二”):1、判令被告一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书》及《贸易监管合作协议》,按照其约定提取货物,并向公司支付货款共计31,147,938元;2、判令被告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00元;3、判令被告一赔偿公司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公司造成的监管费、差旅费、律师费损失共计1,035,322元;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9号)。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京01民初 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5,617,089.60元,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取无缝管4558吨、焊管3157吨;

2、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8,410,697.06元;

3、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4、殷建飞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上海月月潮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5、驳回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若上述判决书生效并执行到位,公司将确认销售收入21,894,947.91元,结转成本27,051,088.56元,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5,682,723.54元冲减成本。公司采用净额法列示贸易业务收入,若上述判决书生效并执行到位,公司确认收入净额为10,526,582.89元,违约金确认营业外收入为18,410,697.06元,冲回诉讼费用258,185.00元,将会增加公司本期或期后营业利润29,195,464.95元。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