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7-028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6月28日发出了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并提交了会议的相关材料,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7月3日上午12时,以传真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实际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共有7位董事:唐勇先生、蓝建秋先生、高福兴先生、邓永清先生、谢荣兴先生(独立董事)、于北方女士(独立董事)、徐国辉先生(独立董事)。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唐勇先生召集和主持。参加表决的董事对提交会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7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公告临2017-029。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公告临2017-029。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7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公告临2017-029。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提请审议子公司保税贸易受让张保同辉股权的议案》
同意:6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关联董事蓝建秋先生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公告临2017-030。
5、《关于提名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公告临2017-031。
6、《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7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公司决定于2017年7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时召开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的本公司公告临2017-032。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7-029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拓宽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优化财务结构,公司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制定了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初步方案。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3.5亿元人民币(含3.5亿元),以一期或分期形式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议案将提交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公司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二、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
1、发行规模及方式
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3.5亿元人民币(含3.5亿元),以一期或分期形式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3、债券期限及品种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年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及其支付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与主承销商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5、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6、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拟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及补充营运资金。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综合考虑公司资金需求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
7、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是否涉及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无担保。
9、发行债券的上市
公司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事宜。
10、偿债保障措施
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如公司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11、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与原则下,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就本次发行事宜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
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确定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担保方案、是否设置及如何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条款;
3、制定、实施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等)、具体募集资金投向、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具体偿债保障、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上市等与本次发行方案有关的全部事宜;
4、聘请评级公司、律师事务所、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报、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的费用不超过600万元;
5、制定、批准、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上市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申报文件进行相应补充或调整;
6、在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上市、还本付息等事宜;
7、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8、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9、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具体事项;
10、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7-030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张家港保税区同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张保同惠”)将持有张家港保税区同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保同辉”)15%的股权转让给张家港扬子江保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税贸易”)。由于张保同惠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保港张家港保税区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保港”),系公司全资孙公司,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过去12个月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金额:0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子公司保税贸易受让张保同辉股权的议案》。孙公司张保同辉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人民币;保税贸易占总出资比例的51%,同辉融资租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同辉”)占总出资比例34%,张保同惠占总出资比例15%。
张保同惠将持有张保同辉15%的股权转让给保税贸易,受让后,保税贸易持有张保同辉66%的股权,上海同辉持有张保同辉34%的股权。截止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张保同辉实收注册资本12,000万元,其中保税贸易实缴出资6,120万元,上海同辉实缴出资4,080万元,张保同惠实缴出资1,800万元。
根据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12,334.98万元作为张保同辉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经双方协商,张保同辉15%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850万元。
因张保同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家港保港,系公司全资孙公司。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谢荣兴先生、于北方女士、徐国辉先生就上述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该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1、张保同惠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张家港保税区同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MA1MXHKTXD
住所: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2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保港张家港保税区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21日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比例:程丽荣持股99.01%,张家港保港持股0.99%
2、张保同惠最近一年一期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单位:元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张保同辉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张家港保税区同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20552398874
注册地点: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 26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芳毅
注册资本: 12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货运经营(危险化学品除外),国际货运代理,汽车及其零部件、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咨询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张保同辉最近一年一期主要经营数据如下:
单位:元
■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2017年6月28日,张保同惠与保税贸易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 张家港保税区同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张家港扬子江保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张家港保税区同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15%股权,该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在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现甲方有意向乙方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15%的股权。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15%的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15%的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以人民币1850万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占注册资本15%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股权受让价款支付给甲方
(1)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价款全部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其按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规定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所规定的条件支付价款。
第三条 有关公司盈亏的分担
股权转让前,甲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和享受权益;股权转让生效后,若发现属转让之前,公司未在法定账册登记之内(包括转让之后登记的属转让之前)的债务,由甲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乙方取得股东地位,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四条 股权转让有关税费的负担
双方同意,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按税法规定由应承担纳税义务的一方承担税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3、如果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相应的股权登记至乙方名下,甲方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
1、由于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因情况发生变化,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的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可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协议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且保税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保税贸易通过受让股权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推动张保同辉的发展。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谢荣兴先生、于北方女士、徐国辉先生就上述事项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1、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将本次关联交易事宜与我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交了相关文件的材料,我们认为此次受让股权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推动张保同辉的发展。
2、张保同惠将持有张保同辉15%的股权转让给保税贸易,受让后,保税贸易持有张保同辉66%的股权,上海同辉持有张保同辉34%的股权。根据北京天圆开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12,334.98万元作为张保同辉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经双方协商,张保同辉15%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850万元。
张保同惠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家港保港(公司全资孙公司),本次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受让股权的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5、张家港扬子江保税贸易有限公司拟收购张家港保税区同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张家港保税区同辉汽车物流有限公司15%股权项目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编号:临2017-031
债券代码:122256 债券简称:13保税债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副总裁的议案》,根据公司总裁蓝建秋先生的提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张惠忠先生、邓永清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同时张惠忠先生继续兼任公司财务总监,邓永清先生继续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张惠忠先生、邓永清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
张惠忠先生简历
男,1972年11月生,本科,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自1994年8月起任职苏州天和会计师事务所,曾任职事务所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监事、董事;2010年4月至今任本公司财务总监。
邓永清先生简历
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中共党员,上海财经大学EMBA。曾任职于东吴证券张家港营业部、东吴证券上海业务总部、金港资产投资管理部、外服公司董事。2006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2009年6月起至今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证券代码:600794 证券简称:保税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2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7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7月20日 14点
召开地点: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2718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7月20日
至2017年7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7年7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7年7月4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7年7月19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3、登记地点: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地址: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27楼
邮政编码:215634
联系人:邓永清、常乐庆
电话:0512-58320358 0512-58320165
传真:0512-58320652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的会期半天,拟出席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2、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特此公告。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7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