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7-056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6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17年7月1日在公司以现场与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6人,实际到会董事6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由于公司董事张蓐意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同意本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根据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31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6万股,并同意公司按照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宜。
监事会确认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同意31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3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二、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项目(1200吨/日)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3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外投资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项目(1200吨/日)的公告》。
三、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松原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3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外投资松原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公告》。
四、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铁岭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3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外投资铁岭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7-057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7月1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和文件于2017年6月26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钟佩玲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按照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31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本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156万股。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3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项目(1200吨/日)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3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外投资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项目(1200吨/日)的公告》。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松原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3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外投资松原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公告》。
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铁岭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议案》。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7月3日刊登于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外投资铁岭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7月1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7-058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认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条件已满足,公司《201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涉及的31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6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年5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对《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召开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人数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确定了以2015年6月15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及对麦正辉先生与何启强先生暂缓授予外,向符合条件的46名激励对象授予220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15年7月6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220万股,上市日期为2015年7月8日。
6、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对满足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201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46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0万股,上市流通日为2016年7月11日。
7、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3名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2015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8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16年12月28日,公司完成已回购股票的注销。
8、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解锁/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12名不符合第二期解锁/激励条件的《2015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17年5月12日,公司完成已回购股票的注销。
9、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同意对满足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201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宜。
鉴于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实施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为此应对《201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前,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3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78万股;调整后,该部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调整为156万股,即31名激励对象本次可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6万股。
二、关于满足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说明
(一)锁定期届满
根据《2015年激励计划》的规定,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解锁。
自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为此,公司授予的2015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股份锁定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201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足,31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为156万股。
三、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2、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
注:
1、鉴于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实施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为此应对《201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前授予总数为220万股,调整后授予总数为440万股。
2、本表格所指“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未计入属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但经决议暂缓授予的何启强先生与麦正辉先生的660万股限制性激励股票。(实施《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何启强先生与麦正辉先生合计持有的限制性激励股票由660万股调整为1320万股)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2015年激励计划》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拟办理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2015年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5年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解锁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31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15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内解锁。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按照公司《2015年激励计划》及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31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本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为156万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根据《2015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锁事宜的相关法律程序,尚需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锁手续;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本次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据此可以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所获受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7-059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
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
扩容项目(1200吨/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项目(1200吨/日)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况:
1、根据2012年11月12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中府办处【2012】2163号),同意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建设中心组团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工程(以下简称“扩容项目”)。
2、公司在2012年11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长青环保取得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64)中明确,由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项目公司”)负责实施中心组团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容项目。
3、2013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成立对外投资扩容项目,项目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600吨,投资规模为约2.2亿元。(公告编号:2013-072)
4、根据原项目公司与中山市建设局于2004年2月5日签订的《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特许权协议》,中心组团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在22年后(即2026年)需移交给政府,由于原项目与扩容项目投产时间相隔时间较长,为利于将来移交时资产分离与核算,故公司成立了全资子公司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替代原项目公司负责扩容项目的投资、建设及经营(公告编号:2014-008),同时披露公司将进一步取得政府关于扩容项目实施主体资格变更的批复。2014年4月9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十四届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同意公司另行成立全资子公司,实施扩容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工作。
5、成立项目公司后,随着中心基地服务范围区域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已超过现有垃圾焚烧厂设计处理能力,为此公司与中山市政府有关部门深化谈判,按照前瞻性规划的原则,双方初步同意项目规模由原来的日处理生活垃圾600吨调整为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
6、2016年12月5日,项目公司收到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山市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扩容工程)项目的核准批复》(粤发改资环函[2016]5871号)(以下简称“核准文件”)。经研究,广东省发改委核准本扩容项目,项目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工程总投资为42542.66万元。(公告编号:2016-165)。
7、本扩容项目资金来源由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解决。
8、本扩容项目尚未签订正式的特许权协议,公司将对项目的进展情况作及时披露。
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本项目的投资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但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公司信息情况
名称: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
住所:中山市南朗镇蒂峰山中心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1号楼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万元
股东: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出资方式:以现金方式出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项目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省内供电营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二)扩容项目基本情况(根据核准文件口径)
1、项目建设规模: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年处理43.8万吨。
2、建设内容:建设2台日处理600吨的垃圾焚烧炉,每台焚烧炉各配置1台单锅筒自然循环锅炉,2台12MW汽轮机,2台15MW发电机及相关配套设施。
3、工程总投资:约4.25亿元。
4、项目资金筹措: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5、建设期:预计18个月
6、项目可行性分析、市场前景:
经公司初步评估及分析,本扩容项目建设条件基本成熟、从经济及技术等方面可行。本项目属于对中山市长远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始终显著,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目的
公司建设本扩容项目,主要为了加大公司在环保产业方面的比重,扩大公司的销售额及盈利,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本项目能有效减少中山市垃圾填埋处理带来的环境污染,改善人居环境,并节约宝贵的土地资源。
2、存在的风险
(1)本扩容项目可能受到国家产业政策及产业结构调整、人口流动致使垃圾供应量不足、垃圾补贴政策落实不到位、人力资源成本上涨等因素的影响。
(2)建设期间,本扩容项目可能面临建设成本波动等不稳定因素带来的风险。
(3)本扩容项目尚未签订正式的特许权协议,公司将对项目的进展情况作及时披露。
3、对公司的影响
(1)本扩容项目的实施将加大公司在环保产业方面的比重,扩大公司的销售额及盈利。
(2)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扩容项目投资协议而对协议当事人形成依赖。
(3)若本扩容项目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对公司2017年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
1、公司将对本扩容项目的进展情况作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7-060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松原长青生物质热电
联产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松原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况:
1、2016年4月26日,公司与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宁江政府”或“甲方”)签署了《松原市宁江区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就公司在松原市宁江区投资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达成框架协议。(公告编号:2016-066)
2、2016年7月19日,公司与宁江政府签署《松原市宁江区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公司在宁江区境内投资新建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3、2016年7月25日,公司在扶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松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江分局分别完成了原子公司扶余长青生物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扶余长青”)的企业迁移及相关变更登记,扶余长青变更为松原市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长青”),根据本协议约定作为项目公司承接本协议所规定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实施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告编号:2016-116)。
4、2017年5月10日,松原长青获吉林省松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松原市发改委关于松原市长青生物质能源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松发改审批[2017]81号)(以下简称“核准文件”)。核准项目规模为新建1×130t/h高温高压生物质锅炉,配1×30MW高温高压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项目估算总投资36249万元。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本项目的投资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公司信息情况
名称:松原市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谢世文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3年09月29日
经营期限:2013年09月29日至2024年07月08日
经营范围:生物质发电技术的研发,生物质资源收购及综合利用,生物质发电、供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项目预计基本情况(根据核准文件口径)
1、新建1×130t/h高温高压生物质锅炉,配1×30MW高温高压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建设规模为年消耗生物质原料27.13万吨,年发电量24000万kw·h。项目估算总投资3.62亿元。
2、项目资金筹措: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3、建设期:21个月。
4、项目可行性分析、市场前景:
经公司初步评估及分析,本项目投产后,可减少火力发电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有助于改善环境,最大限度的发挥环保效益,节约能源,具有积极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本项目利用当地丰富的生物质资源发电,同时对外供热,有利于对现有传统的能源结构的补充并提高用能效率,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配置,为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利保证。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目的
公司在松原市投资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主要为了加大公司在环保产业方面的比重,扩大公司的销售额及盈利,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本项目还满足了松原市生物质综合开发能源战略,以及区域内建筑集群的供热需求,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推动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存在的风险
(1)本项目的燃料结构为当地农作物秸秆及周边的大米和花生加工废弃物,若当地农业种植面积及周边的大米和花生加工产业的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将影响本项目的燃料供应。
(2)本项目的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发电上网,燃料价格及国家政策的变化将影响发电收益。
(3)关于供热部分,用量及参数仍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4)当地的秸秆收储运系统的建立需要一定的时间。。
(5)环评、土地等手续的办理进度将影响到该项目的实施进度。
3、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的实施将加大公司在环保产业方面的比重,扩大公司的销售额及盈利。
(2)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项目投资协议而对协议当事人形成依赖。
(3)若本项目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对公司2017年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
1、本项目将视当地配套条件的情况,适时启动建设工作,公司将对项目的进展情况作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日
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17-06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铁岭长青生物质热电
联产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铁岭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况:
1、2015年10月20日,公司与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铁岭政府”或“甲方”)签署了《辽宁省铁岭县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就公司在铁岭县投资建设生物质综合利用项目达成框架协议。(公告编号:2015-159)
2、2016年4月11日,公司与铁岭政府签署《辽宁省铁岭县生物质发电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公司在甲方境内投资生物质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3、2016年4月27日,公司在铁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项目公司铁岭县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长青”)的注册登记,根据本协议约定作为项目公司承接本协议所规定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实施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告编号:2016-072)。
4、2017年5月31日,铁岭长青获得辽宁省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铁岭长青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铁发改能源[2017]69号)(以下简称“核准文件”),核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安装建设1台高温高压1×130t/h生物质锅炉,配1×35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本工程计划总资金39556万元,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本项目的投资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公司信息情况
名称:铁岭县长青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懿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世文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6年04月27日
营业期限:2016年04月27日至2066年04月26日
经营范围:生物质发电技术的研发;生物质资源收购及综合利用;生物质发电、供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项目预计基本情况(根据核准文件口径)
1、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安装建设1台高温高压1×130t/h生物质锅炉,配1×35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本工程计划总资金3.96亿元。
2、项目资金筹措: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3、建设期:2017-2019年
4、项目可行性分析、市场前景:
经公司初步评估及分析,本项目属于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主要利用黄色秸秆做为燃料,可减少火力发电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有助于改善环境,并提高用能效率,最大限度的发挥环保效益。灰渣综合利用后可作为肥料,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目的
公司在铁岭投资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主要为了加大公司在环保产业方面的比重,扩大公司的销售额及盈利,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本项目能有效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推动当地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存在的风险
(1)本项目的燃料结构为当地农作物秸秆及周边的林业加工废弃物,若当地农业种植面积及周边的木材加工产业的结构发生重大改变,将影响本项目的燃料供应。
(2)本项目的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发电上网,燃料价格及国家政策的变化将影响发电收益。
(3)关于供热部分,用量及参数仍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4)当地的秸秆收储运系统的建立需要一定的时间。
(5)环评、土地等手续的办理进度将影响到该项目的实施进度。
3、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的实施将加大公司在环保产业方面的比重,扩大公司的销售额及盈利。
(2)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项目投资协议而对协议当事人形成依赖。
(3)若本项目顺利实施,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对公司2017年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四、其他
1、公司将对项目的进展情况作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