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燃气关于公司债券“16深燃01”2017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17-023
证券代码:136530 证券简称:16深燃01
证券代码:136846 证券简称:16深燃02
深圳燃气关于公司债券“16深燃01”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7年7月10日
债券付息日:2017年7月11日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发行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深燃01”或“本期债券”),根据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公众投资者)》和《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公司将于2017年7月11日支付16深燃01自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10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6深燃01
3、债券代码:136530
4、发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5亿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发行人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发行票面利率为2.97%。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前3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6年7月11日至2021年7月10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0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6年7月11日至2021年7月10日。
10、起息日:2016年7月11日
11、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7月1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 年每年的7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本金兑付日:2021年7月11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7月11日。在兑付登记日次日至本金兑付日期间,本期债券停止交易。
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4、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5、上市时间和地点:“16深燃01”于2016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10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6深燃01”的票面利率为2.97%,每1手“16深燃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9.7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3.7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6.73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7月10日
2、本次付息日:2017年7月1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2017年7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深燃01”持有人。2017年7月10日(含)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7月1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税款返回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7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含RQFII)最晚于2017年7月17日前(含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公告所附表格《“16深燃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联系人:谢国清、黄雪玲、龚安定,联系电话:0755-83601139。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真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
电话:0755-83601139
传真:0755-83601139
联系人:谢国清、黄雪玲、龚安定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0620
联系人:程思思、杨亮亮、戴卓伦
3、托管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4日
附表:“16深燃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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