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ST重钢公告编号:2017-061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于2017年7月3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下达的(2017)渝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重庆来去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去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公司股票因已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2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7月4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即2017年8月1日实施停牌。
●法院裁定的类型:重整
一、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钢铁”或“公司”)于2017年7月3日收到重庆一中院的(2017)渝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渝01破3号《决定书》,《民事裁定书》中裁定受理申请人来去源公司对重庆钢铁的重整申请,《决定书》中指定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重庆钢铁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重整申请简述
1、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重庆来去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2-4-25号
法定代表人:吴忠兰
申请事由:2017年4月24日,来去源公司以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重庆一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2、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大卫
住所:重庆市长寿经开区钢城大道1号
(二) 法院作出受理重整裁定的时间及主要内容
1、 裁定的时间:2017年7月3日
2、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申请人来去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钢铁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重庆一中院提出对重庆钢铁进行重整的申请,重庆钢铁对来去源公司申请其重整不持异议。
重庆一中院经审理查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渝0115民初7536号民事判决,判决重庆钢铁支付来去源公司货款4 074 504.95元、逾期付款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重庆钢铁至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
重庆钢铁于1997年8月11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443 602.26万元;其股票分别于1997年10月17日、2007年2月28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其住所地为重庆市长寿经开区钢城大道1号。
根据重庆钢铁2016年年度财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重庆钢铁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44.14亿元,营业总成本为97.9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6.85亿元,本部收入为38.89亿元,净利润为-46.84亿元;重庆钢铁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364.38亿元,负债总额为365.45亿元,净资产为-1.07亿元;重庆钢铁本部的资产总额为364.38亿元,负债总额为366.38亿元,净资产为-2亿元。
重庆一中院认为:重庆钢铁住所地在重庆市长寿经开区钢城大道1号,属于本院辖区,且重庆钢铁系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本院依法享有案件管辖权。来去源公司作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对重庆钢铁提出重整申请;重庆钢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重整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来去源商贸有限公司对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 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根据重庆一中院作出的(2017)渝01破3号《决定书》,重庆一中院指定重庆钢铁清算组担任重庆钢铁管理人,由张智奎担任重庆钢铁清算组组长,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副组长。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 重庆一中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 管理模式: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三) 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曾哲、洪靖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1号体育中心北一区1楼
电话:023-68873039、68873040
三、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一) 股票交易
公司因2015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2016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7年4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重钢”。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公司股票将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 停复牌事项安排
1、公司股票因已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2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7月4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即2017年8月1日实施停牌。
2、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3条之规定,公司将在法院批准公司重整计划或者终止重整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复牌申请。
(三) 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四) 管理人承诺
根据重庆一中院(2017)渝(2017)渝01破3号《决定书》以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重庆钢铁管理人承诺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上市规则》等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 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员工稳定、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生产经营及其他与重整相关的工作。
(六) 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11.11.1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公司重整的进展情况,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四、 风险提示
(一)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因2015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2016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又根据《上市规则》14.1.1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若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或2017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自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若人民法院未在2017年7月4日至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日之间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公司股票未能复牌,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也就无法复牌,直接进入暂停上市阶段。
(二)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首先,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8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根据《上市规则》14.3.1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其次,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最后,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股票交易仍需符合后续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否则仍将面临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4日
●报备文件
(一)法院裁定书及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