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131版)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八条第1、2、4、5、7、8、9项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大比例分红、份额拆分等基金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个亿以上,导致投资组合的比例与上述限制不一致的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投资组合的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三个月。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相对回报标准,具体如下:
中证全债指数×75%+沪深300指数×20%+活期存款利率×5%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在开放式基金中,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基金和中短债基金,属于中低风险的产品。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 6月 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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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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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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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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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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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持有的歌尔转债(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55%)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歌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32号)。
基金管理人投资前述债券严格遵守公司投资决策流程,并将歌尔转债的上述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和关注,最大限度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投资的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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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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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业绩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5月2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进行了复核:
10.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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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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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合同于2008年5月21日生效,2008年6月23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
2、根据益民多利债券型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6个月结束时,各项资产投资组合比率均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当日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零。
2、本基金赎回费率:持有本基金达到或超过30日,赎回费为零,持有本基金未满30日,赎回费为0.2%。
3、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基金当日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 基金当日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的计算,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于2008年5月21日成立,至2017年5月21日运作满九年。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三、基金管理人”中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变动情况进行了更新;
2、“四、基金托管人”中基金托管人概况、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更新;
3、“五、相关服务机构”中对直销机构、代销机构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4、“九、基金的投资”中更新了业绩比较基准、基金投资组合的报告及报告附注;
5、“十、基金业绩”中更新了基金业绩表现的报告;
6、“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中对基金公开披露事项进行了更新。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