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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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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7-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9 证券简称:山东药玻 公告编号:2017-028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元(人民币,下同)。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及法人投资者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5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2017年5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03,554,97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0,710,994.6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沂源县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 元;对个人持股1 年以内(含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0533-3259016 传真:0533-3243376

3、联系人:茹波

特此公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