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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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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7-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 要 提 示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25日证监许可【2015】2748号文予以注册,并于2017年4月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对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7】877号)。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是股票指数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基金净值除了会因香港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之外,还需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海外市场的特殊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按照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份额初始面值,投资者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或《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资产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香港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香港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17、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联交所参与者,通过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18、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场外: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沪股通交易日: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沪股通交易日

48、港股通交易日: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港股通交易日

4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上市交易: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标的指数:指恒生指数以及未来经履行适当的变更程序后确定的其他指数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投资于香港市场的股票型指数基金,其主要面临以下三类风险:一是境外投资的特殊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以及税务风险;二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指数授权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跟踪误差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证券借贷和正回购/逆回购风险、港股通特定业务风险、单一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风险;三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一)境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1. 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指香港)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例如香港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有存在较大空间的可能性。另外,香港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与中国相比会有较大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 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香港市场以港元计价的金融工具。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 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香港)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香港的法律法规与中国大陆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 政治风险

香港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6. 税务风险

由于香港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香港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香港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授权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指数授权许可协议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发行大成恒生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权利。

恒生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大成基金可就本基金使用及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本基金的任何经纪或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该指数及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大成基金就本基金使用及/或参考该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该指数时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该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不得因本基金,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本基金。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本基金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本基金所使用之该指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恒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恒生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恒生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 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指数基金的管理会借用一定的金融模型来进行投资决策。然而任何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这使得金融模型在实际运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此外,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3. 跟踪误差风险

指数基金的跟踪误差是指指数基金的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差。在跟踪指数的过程中,跟踪误差来源主要有:实际组合与标准指数组合构成的差异,指数成份股分红、配股、增发,指数成份股的调整以及上述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成本、基金的管理费、申购赎回带来的调整成本等。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5%。该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是将基金资产折算为港元资产后进行计算,即不考虑汇率波动对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的影响。在人民币兑港币汇率大幅波动的情况下,投资人实际感受到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可能与本基金计算出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与年化跟踪误差不一致。

4. 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5. 证券借贷和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券的风险。

6.港股通特定业务风险

(1)本基金可以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证券交易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同时,对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将面临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2)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基金资产中的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4)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3)在极端情况下不投资港股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但在极端情况下(如为应对巨额赎回时),可能存在不投资港股的风险。

7. 单一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并防止投资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失败。

(三)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导致收益的下降风险。

3.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的变动导致证券价格波动,由此给基金的收益带来不确定因素。利率与证券的价格一般呈反方向变化。当市场上的利率普遍提高时,证券价格会下降(包括股票和债券)。一般债券对利率的变化反应较快,方向基本是反向的;而股票的反应相对慢一些,同时股票价格的变化在短期和长期对利率变动的反应方向可能是相反的。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债券的主要风险,利率变动对长期债券的影响大于短期债券。

5.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大宗交易价格的形成并非完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6.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失误或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7.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基金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支付义务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8.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9.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此外,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投资于沪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及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下转46版)

基 金 管 理 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