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17-31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7月4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17年7月3日—7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3日15:00至2017年7月4日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汪溪园区公司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国清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77,859,4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692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75,758,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4000%。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01,3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26%。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899,4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98,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101,3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26%。
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袁天荣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77,859,4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9,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77,859,4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9,4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何山、应婧;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