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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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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7-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17年6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并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同日起在公司内部公示了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名字和职务),具体如下:

(1)公示途径:巨潮资讯网、公司OA办公系统公示激励对象名单;

(2)公示时间:2017年6月22日至2017年7月3日;

(3)公示结果: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拟激励对象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等。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7月4日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17-51号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