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7-045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总金额:人民币约237,167,052.78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将依据审理结果确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甘肃电投鼎新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公司于近日收到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民初8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机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诉讼地:兰州
3、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马忠
被告:甘肃电投鼎新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干河口第五风电场
法定代表人:张军文
二、诉讼的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及理由
公司与被告于2009年9月签订了《甘肃酒泉风电基地瓜州干河口第五风电场15万千瓦风电特许权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公司购买100台SL1500/82风力发电机组,合同总价款为884,739,552元。双方于2009年9月26日签订上述合同之《变更协议》,将原合同价款由884,739,552元变更为839,739,552元。合同签订后,公司已全部交付合同约定的100台低温机组,2011年1月20日100台机组全部正常并网发电。截止目前,现场已运行6年之久。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公司剩余货款179,228,166元。
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6月7日签订了《干河口第五风电场200MW项目华锐风电功率控制系统采购合同》,约定被告为满足干河口第五风电场150MW项目工程需求,向公司增加采购功率控制系统,合同总价555,000元。合同签订后,公司已按约交付了该控制系统,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费用。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货款179,778,166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公司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至2017年6月15日的利息为57,388,886.78元);
(上述1-2项金额合计237,167,052.78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将依据审理结果确定。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5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7-046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或“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4),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萍乡富海”)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票589,463,243股,占公司总股本9.774537%。截至目前,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萍乡富海持有公司A股股份数量306,310,1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79265%。因萍乡富海与公司部分股东之间存在未决诉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06,310,127股为涉诉股份。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