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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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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7-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29 证券简称:吉视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7-028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5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9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10,801,19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7,770,029.8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吉林电视台、长春广播电视台、吉林省吉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延吉广播电视台、敦化广播电视台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以上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5 元;待自然人、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公司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另行代扣代缴。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国税函〔2009〕47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0225元派发现金红利。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2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431-88789022

特此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