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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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2017-07-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66 债券代码:136729 证券简称:九牧王

债券简称:16九牧01 公告编号:临2017-014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中广影视产业无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金额: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特别风险提示:被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一、 对外投资概述

2017年7月5日,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盛投资”)与中广文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广影视产业无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经重述和修订的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九盛投资拟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于中广影视产业无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广影视”或“合伙企业”)认购深圳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方特”)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投资项目。

中广影视于2017年3月21日与华强方特签署《股份认购协议》,承诺出资3,403.40万元认购华强方特非公开发行股份共计2,019,822股(该等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中广影视对华强方特的投资以下简称“特定投资项目”),认购价16.85元/股。

九盛投资拟通过对中广影视认缴出资1,000万元并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中广影视,专项且独立参与前述特定投资项目的投资。其中,参与特定投资项目出资额为943.396万元,认购标的股份559,879股,余额56.604万元用于支付管理费用。

根据九盛投资《公司章程》,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决策条件,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中广文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文影”)成立于2014年3月,作为推进广电传媒业转型升级的核心资本平台,管理了中文影视文化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以中广国际与全国16家广播电视台为发起人,以国家政策支持为依托,以强强联手效应为资源整合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各项优质文化产业类投资。

中广文影已完成基金普通合伙人备案,备案登记编号:P1005159,主要管理团队有俞昊、陈月明、徐冉、隋昕、孙贤敏、杜明等。截止2016年12月31日,中广文影总资产为1,325.15万元,净资产为658.83万元;中广文影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53.49万元,净利润8.79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审计)。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九盛投资与中广文影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 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 合伙企业名称:中广影视产业无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性质: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江苏无锡新区天安智慧城1-104

(二) 经营期限

中广影视产业无锡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期限为长期,根据经营需要,经全体合伙人批准,合伙企业可以变更经营期限。

前述特定投资项目的存续期为4年,前3年为投资期,后1年为退出期。原则上,特定投资项目在退出期完成处置退出;若标的股份在投资期内已符合处置先决条件的,特定投资项目的有限合伙人可指令在投资期内提前处置退出。

(三) 合伙目的

合伙企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有潜力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份、股权、业务和资产进行投资、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适当的、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活动,为合伙人获取满意的经济回报。

(四) 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 基金规模及出资安排

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2,692.004万元,九盛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1,000万元整,全部用于前述特定投资项目投资。所有合伙人均以货币方式出资。未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及合伙人会议的通过,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权不得转让给《合伙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各合伙人向合伙企业认缴但尚未实缴的出资,应当根据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中载明的期限内,以货币方式缴付。

(六) 管理方式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管理合伙事务,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中广文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有权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合伙企业的名义管理、经营合伙企业及其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经营,并且在与合伙企业管理和经营相关的事务中无权代表合伙企业。

(七) 投资范围

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为文化领域的产品创新、影视产业链的升级完善、文化版权和文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三网融合下的广电数据平台和云计算平台的建设以及其他行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资金借贷和对外担保;不得在二级市场上以获取短期差价为目的的买卖上市股票和公司债券(但国债逆回购,银行无(或低)风险理财产品,PIPE交易,即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权或股权类证券的交易以及A股新股申购除外);不得从事导致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八) 投资决策

全体合伙人授权普通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建立一个由6名委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普通合伙人决定任免。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单一项目的投资不高于基金规模的25%;超过限额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提请普通合伙人董事会另行决议,但对单一企业的投资应不高于基金规模的30%。

(九) 资金托管

为保证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并保障各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将选定一家银行作为合伙企业资金的托管人,履行资金托管有关义务。合伙企业的全部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只能以闲置资金管理方式即存放银行、或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购买国债或逆回购、央行票据及其他合伙人会议同意的安全方式管理。

(十) 管理费及税费

投资期内,合伙企业应每年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相当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2%的管理费用;退出期内,每年按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1.5%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用。

特定投资项目的管理费,按参与特定投资项目的有限合伙人投资款每年2%收取,计费期限为三年,该特定投资项目的退出期不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用一次性收取。投资期内完成项目退出的,已缴付三年的管理费不再退还。因投资特定投资项目所产生的税费均由参与特定投资项目的有限合伙人实际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项目的税费。

(十一) 收益分配

九盛投资本次是专项且独立参与前述特定投资项目的投资,因而仅就特定投资项目收益进行分配,不参与合伙企业的其他收益分配。

特定投资项目退出收益应按约规定尽早进行分配,不得再用于再投资。特定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原则上在参与特定投资项目的有限合伙人享有的标的股份全部处置完成后一次性分配,向该参与特定投资项目的有限合伙人分配收益按下列方式进行:

1、 向参与特定投资项目的有限合伙人分配,直到该有限合伙人取得的累计收益等于其实缴出资额;

2、 根据上述第1条,分配后如有剩余的,剩余的部分继续向参与特定投资项目的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取得收益=参与特定投资项目的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10%*收益分配年限;

3、 根据上述第1、2条,分配后如有剩余的,为特定超额收益。特定超额收益=标的股份处置总收入-参与特定投资项目的有限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1+10%*收益分配年限)。其中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提取特定超额收益的20%作为绩效奖励,剩余的80%特定超额收益归属参与特定投资项目的有限合伙人。

(十二) 亏损分担

对于特定投资项目,该项目的亏损由参与特定投资项目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款自行承担,参与特定投资项目的有限合伙人不得要求中广影视、普通合伙人及其他不参与特定投资项目的有限合伙人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

(十三) 特别补偿

对特定投资项目形成的债务,如法律法规规定需由中广影视全体合伙人承担相应责任的,特定投资项目的有限合伙人应当在该责任范围内向承担了责任的其他合伙人相应补偿;对于非特定投资项目将来形成的债务,如法律法规规定需由中广影视全体合伙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在该责任范围内向承担了责任的其他合伙人相应补偿。

(十四) 退出方式

本合伙企业的退出方式主要为上市退出、股权转让退出、出售企业、回购、换股、清算及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其它适当的方式等。

四、 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旨在获取财务投资收益,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财务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且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 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被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本次投资收益主要受被投资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及资本市场变化的影响,投资项目可能因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资本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后特定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效益,从而影响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

应对措施: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情况,关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关注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