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7-25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本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85,287,9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8.88%。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73号)核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浩物股份”)向控股股东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浩物”)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5,287,9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00,000,251.00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2,265,287.9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87,734,963.10元。上述非公开发行股份于2014年7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控股股东天津浩物承诺认购的上述股份自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85,287,900股,占解除限售前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23.28%,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8.88%。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及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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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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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是否存在资金占用及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情况
(一)承诺及履行情况
认购本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天津浩物承诺:认购的股份自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截至目前,天津浩物出具的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二)截至目前,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天津浩物不存在对本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三)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对天津浩物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处置意图
天津浩物本次申请解除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的股份数为85,287,900股,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7月12日。上述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天津浩物暂无计划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本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
同时,天津浩物承诺:
如天津浩物计划未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本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本公司对外披露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如天津浩物计划未来减持上述解除限售流通股,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就浩物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做出的承诺;
3、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浩物股份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国泰君安证券对浩物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