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7-038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案件被告三,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为案件被告二
●涉案金额:人民币5,84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与上海中纺物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纺或原告)港口服务合同纠纷,上海中纺作为原告,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下属东联港务分公司分别作为被告三、被告二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东联港务分公司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现本案移送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目前处于一审审理阶段。
公司已于2016年9月1日、9月30日在中国证券、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5)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27),并在《2016年年度报告》“第五章 重要事项”之“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部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后续进展情况。投资者可查阅公告了解本案详细内容。
二、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情况
本案一审审理阶段中,原告上海中纺书面向法庭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即“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共同赔偿因三被告未尽到货物保管责任给原告造成货物灭失的损失人民币4,705万元”变更为“5,849万元”,理由是因被告一、被告二未经原告许可私自放货造成原告4,705万元损失之外,另有一批货物价值1,144万元也存在同样情况。具体如下:
2014年9月4日原告与案外人连云港鑫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陆公司)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书》,约定代理鑫陆公司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购买南非粉10,000吨,总价192万美元,鑫陆公司委托原告代为付款。该批货物抵达被告二公司的港口后,于2014年9月12日通过被告一连云港长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放于被告二处进行仓储保管,实际入库数量为9,598干吨,入库货值折合人民币(不含税)1,144万元,被告一于2014年10月29日向原告出具入库单。该合同项下货物入库后,鑫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相应货款,原告也没有发货。但该批货物也因被告一、被告二未经原告许可被私自放货,造成原告该批货物实际损失1,144万元。
原告上海中纺的其他诉讼请求,即“2、请求判令被告四对上述第1项诉请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四被告共同承担。”保持不变。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处于一审审理阶段,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

